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非營利幼兒
  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以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
  量,提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減輕家庭育兒支出、滿足家長托育需
  求、維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並確保幼兒教保服務之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參與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其所轄機關學
    校、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中央政府機
    關(構)或國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
  (二)非營利幼兒園及其辦理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
    )。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家長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國立學校共同分攤者,補助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經費;
  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補助第二款、第
  四款、第七款及第十一款之經費;申請辦理者,補助第二款至第九款
  及第十一款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核予補助項目
    及金額如下:
    1、新設非營利幼兒園開辦費:每園(二班)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三十
      萬元,以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2、教保設備費:每園(二班)最高補助四十萬元,第三班起,
      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十五萬元;所購置之教保設備為機關
      學校所有,非營利幼兒園應於委辦契約屆滿或中止時辦理點
      交。
    3、改善建物教學環境設備費,補助項目、金額及辦理原則如下
      :
      (1)補助改善現有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及環境
        設施設備,以符合幼兒園基本設施設備基準、公共安全
        及消防安全等規定。
      (2)每園(二班)最高補助一百八十萬元,第三班起,每增
        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四十萬元;但房舍及設施設備如情形
        特殊,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4、調整空間之場地裝修費: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
      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學校,倘因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調整原有
      空間使用方式,補助其調整空間之場地裝修費,三班以下者
      ,每園最高補助二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三十
      萬元。
    5、本款補助學校之建築物如有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
      有困難或無法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情形者,不予補助。
  (二)業務費,按補助對象,其補助金額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公所、中央政府機關(構)或國立學校:依全學年度
      辦理之幼兒園班級數補助業務經費(含聘請簽證會計師經費
      ),辦理班數一至十班,每班最高補助五萬元,第十一班起
      ,每班最高再補助二萬元。
    2、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供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含分班)
      之機關學校: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十萬元,但每一機關學校
      最高補助五十萬元為限。
    3、非營利法人:前一學年度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之非營
      利幼兒園,每園每學年補助非營利法人業務經費最高十萬元
      。但每一非營利法人最高補助一百萬元為限。
  (三)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
    1、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含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型
      者)於委辦年限屆滿當年度,每園(二班)最高補助五十萬
      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十五萬元。但房舍及
      設施設備如情形特殊,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由機關
      學校協助辦理採購事宜,且購置之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經
      營團隊應造冊於每學期初偕同機關學校盤點,並應於委辦契
      約屆滿或中止時向機關學校點交。
    2、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核准繼續辦理者,於契約屆滿當年度
      ,三班以下者,每園最高補助四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園
      最高補助六十萬元。
  (四)輔導費: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
    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五)繳交費用差額補助,補助基準及撥付期限如下:
    1、部分補助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與家長繳費間之差額。但下
      列費用得併入本項目:
      (1)配合政策調薪,於契約期間內未調漲家長繳交費用之情
        形下產生之差額。
      (2)公立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遷移場地改辦
        非營利幼兒園後,於該非營利幼兒園持續就讀者,其家
        長繳交費用於離園前以原公立幼兒園之收費計算產生之
        差額。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學期期初及期中分二期撥付
      ,撥款日期如下:
      (1)第一學期:八月一日、九月三十日前。
      (2)第二學期:二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前。
      (3)如遇假日或停班(課)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六)配置教師助理員費,補助及原則如下:
    1、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之專
      業評估及鑑定,依其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
      務措施之協助,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非營利幼兒園及其分班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二人,補助
      配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增加二人,再補助增置一
      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但園內已置有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
      社會工作人員者,園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四人始補助配置
      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增加二人,再補助增置一名教
      師助理員之鐘點費。
    3、每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補助四小時為限,但園內有招收多重
      身心障礙或中重度身心障礙幼兒者,得視其需求每日最高補
      助八小時。
    4、本款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
    5、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
      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七)補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或專業輔導費用,補
    助基準及對象如下:
    1、本要點所稱疑似發展遲緩幼兒,指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
      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者
      。
    2、非營利幼兒園招收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補助早期
      療育或身心障礙專業輔導及教保服務人員知能訓練費用,每
      園每學年最高補助六萬元。
    3、辦理前目早期療育或身心障礙專業輔導外聘專業人員之輔導
      費,每人每小時補助八百元,每日補助三千二百元為限。
  (八)績效獎金:補助經費以每園每名專任人員一萬元計算。每學年度
    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之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者,
    由各園擬定績效獎金支領相關規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國立學校核定後覈實支領。
  (九)籌備期間費用,以補助開辦前三個月之下列經費為限,按補助對
    象,其補助金額如下:
    1、採委託辦理之新開辦或更換受委託之非營利法人:
      (1)人事費:補助聘用園長及其他人員之費用,每園最高補
        助三十萬元,實報實銷。但有情形特殊者,得視實際需
        求核予補助經費。
      (2)業務費:補助招生宣導之文宣費、活動費、郵資、電話
        費、辦公文具及雜支等費用,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
        報實銷。
    2、採申請辦理之非營利法人:
      (1)新開辦者,依前目規定補助人事費及業務費。
      (2)設置幼兒園招牌之經費: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報實
        銷。
  (十)交接期間費用:補助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轉型非
    營利幼兒園者,倘於轉型時更換受委託之非營利法人,其原契約
    結束後,繼續聘用原有工作人員處理後續交接事宜之人事費及業
    務費,以補助一個月為限,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報實銷。
  (十一)獎勵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之補助,對象及基準如下:
    1、補助對象:
      (1)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供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
        學校。
      (2)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且採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之非營利法人。
    2、補助基準: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分班,規模為三班以下者,
      每學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學年最高補助四
      十萬元。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申請方式:
    1、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立學校及非營利法人依本
      署指定書表格式報送計畫、經費概算及相關資料,於指定期
      限前送本署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2、除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外,其餘申請案應按設立性質,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立學校初審後,再報本署申請
      。
  (三)審查方式:
    1、由本署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國立學校所提計畫及
      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
      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及國立學校掣據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補助比率如附表一。
  (二)因應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第四點第五款補助經費得依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前一年度之公共化目標值達成率,調整本署補助比
    率,分攤規定及算式如附表二。
  (三)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
    予以調整。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於
    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
    一份(含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五)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應配合本署學前政策積極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署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實際執行情
    況,必要時得請其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
    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
    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
    一年度相關補助款之額度。

八、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為運用機關學校閒置
    空餘設立,不得由現有公立幼兒園轉型參與。
  (二)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非營利幼兒
    園實施辦法及國立學校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試辦方案等相關規定辦
    理者。
  (三)各政府部門提供作為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場址,如自行改作
    其他用途者,應返還教育部或本署歷年補助於該園址設施設備之
    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