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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電子報發行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發行電子報(以下簡稱本報),
  以建立訊息傳播管道及促進業務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報設發行人,由本院首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報。

三、本報設編輯小組,其小組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院副院長。
 (二)本院主任秘書。
 (三)本院各單位之單位主管。
 (四)其他經本院首長指定之。

四、編輯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行政副院長兼任。

五、編輯小組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小組會議,研討本
  報編務相關事宜,會議由發行人主持,必要時得由召集人代理。

六、編輯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得支領出席費
  及台北及新北市以外之差旅費。

七、本報每月1日及15日出刊為原則,必要時得依編輯小組會議決議調
  整出刊頻率。

八、本院業務單位主管輪流擔任本報各期主編,並每期至少提供一篇文稿
  ,輪值主編必要時可召開輪值出版會議。

九、本報主要內容為研究及研習經驗分享、本院重要活動及出版品介紹及
  其它可供院內外教育人員分享之訊息。

十、各期輪值主編得組工作小組,完成下列事項:
 (一)確定當期稿件內容,視需要得受理投稿、邀稿或自行撰稿。
 (二)擬刊載文稿之最後修審。
 (三)聯絡並確認當期獲刊登作者之著作授權書、稿費領據等資料簽署事
   宜,於正式出版前轉交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承辦窗口。

十一、本院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負責作者授權書保存、稿費核銷;綜合規
   劃室負責美編排版及電子報系統功能之維護與更新。

十二、本報稿件圖文作者得依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支領稿費。

十三、本院研究人員參與本報工作,得視其表現酌予評鑑分數。

十四、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