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建立機制,針對業
界具體之人力需求,對焦政府創新產業或人才短缺產業,以就業銜
接為導向,契合辦理相應之產業學程或建立產學連貫式共同培育方
案,培育具有實作力及就業力之優質專業人才為業界所用,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技專校院。
三、補助期間:依本部核定之期程辦理。
四、辦理方式:
(一) 產業學程:申請學校應尋求合作之企業或公民營機構(以下簡
稱合作機構)共同規劃契合產業人力需求之產業學程,並採取
下列合作模式之一辦理:
1、單一系科與單一合作機構之合作。
2、單一系科與多家合作機構之合作。
3、多系科與單一合作機構之合作。
4、多系科與多家合作機構之合作。
(二) 產學連貫式共同培育方案:申請學校應尋求合作機構建置系科
或學院產學連貫式共同培育方案(以下簡稱連貫式培育方案)
,並採取下列合作模式之一辦理:
1、單一科系與合作機構之合作。
2、單一學院與合作機構之合作。
五、補助申請程序:
(一) 申請條件:
1、產業學程及連貫式培育方案申請之對焦產業應以政府創新
產業或人才短缺產業(不包括觀光、餐旅相關領域)為原
則。
2、辦理產業學程:應採學分學程方式辦理(二年期或一年期)
,申請補助之學程人數應在十五人以上。
3、辦理連貫式培育方案:由單一系科或學院提出與合作機構
參與整體課程調整,共同擬訂之實務培育計畫申請(一年
期,聚焦學生在學最後一年)。申請補助之系科或學院,
應提出適用於全系科或全學院該年級學生之連貫式培育方
案。
(二) 學校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二份(以不超
過三十頁為原則;附件資料不得超過二十頁)。
(三) 申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指定地點之時間為準
,逾期送(寄)達、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六、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 產業學程:
1、學校整體課程架構之調整規劃:為利學程之辦理,學校應
盤點整體課程,適切安排各項基礎課程及通識課程之修業
年級,以利學生參與學程之專業訓練課程,並完成高等教
育所需之各類課程修習。
2、專責窗口之建置規劃:包括敘明專責人力運作機制及人力
配置;連結與產業公會之資訊交流平臺,將產業需求及資
源導入校內;整合校內資源及設施,協調各系科辦理學程。
3、學程專業課程內容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實作技能並應
有合作機構之業界教師協同教學(合作機構之業界教師應
占學程業界教師總數之百分之六十以上):應盤點整合相
關系科課程學分架構,二年期或一年期學程應分別與合作
機構共同規劃二十學分或十學分以上之專業課程,課程規
劃應有至少二個月之校外相關實習。
4、合作機構應配合事項之規劃:學校應與合作機構洽定合作
意向書或備忘錄並配合計畫書內容完整規劃;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合作機構配合辦理事項,及敘明簽訂相關產學合作
契約之期程:
(1) 共同甄選學程學生。
(2) 共同規劃專業課程、編製教材及訂定結業標準。
(3) 提供業界教師協同教學。
(4) 提供學生實習機會。
(5) 擇優聘用學程結業學生,並給予正式員工(非試用期)
之工作待遇。
5、就業銜接輔導之規劃:學校應對合作機構擬留用學程結業
學生之工作待遇(包括薪資、工作地點及發展願景等),
就學生需求及就業市場現況,進行成效評估,提出相應之
輔導策略,並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1) 甄選學程學生前,應配合辦理相關說明會,使學生
明瞭其結業所需條件及就業銜接後之職涯願景。
(2) 辦理學程過程中,應規劃專責人員,提供學生結業
所需專業技能之輔導及學程參與相關問題之諮詢,
以利學程學生順利就業銜接。
6、詳列經費需求。
(二) 連貫式培育方案:
1、學校依系科或學院人才培育定位,對焦產業所
需關鍵核心能力及人才需求,尋求相對應產業
領域內之二個以上合作機構,正式簽約作為系
科或學院之合作機構,並建立一年期之連貫式
培育制度(包括前置作業及與產業洽談規劃,
執行期程以十五個月為限)。
2、系科或學院應與合作機構針對下列事項合作:
(1) 由合作機構提出產業所需關鍵核心能力與
人才需求。
(2) 合作機構應參與系科或學院之課程調整,
並與學校共同擬訂與計畫期程相符之實務
培育計畫(培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畢業修習
學分計算)。
(3) 合作機構應提供實務培育計畫所需授課業
界教師,與系科或學院師資協同教學、深
度指導專題,於實作課程採師徒制教學。
(4) 合作機構應提供實作場域作為技術培育教
室,或捐贈符合產業實境實作設備或材料
,以充實系科或學院設備資源。
(5) 合作機構應依系科或學院人才培育需求之
規劃安排實習或實作,實習或實作課程應
依所排定之單元逐一檢核學生實務學習成
效。
(6) 合作機構應與學校訂定學生結訓標準,並
由學校與合作機構共同核發結訓證明。結
訓標準應包括學生關鍵核心能力及技術實
作能力之表現。
3、系科或學院應於與合作機構完成訂定實務培育計
畫後,召開說明會向適用學生進行說明,使學生
清楚了解產業整體就業環境與所需人才應具備能
力、產學共同培育具體作法及結訓標準。
4、詳列經費需求。
七、補助額度及範圍:
(一) 經費編列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
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各校應編列占補助款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
款。
(二) 經費編列及注意事項如下:
1、應支用於業務費,各項經費應敘明編列用途,編列實作材料
費及教學設施租賃費應敘明明細;有人事費或設備費經費需
求者,由學校以自籌款支應為原則。
2、編列教師鐘點費者,應支用於學校為計畫額外加開課程,且
為教師授課時數外,超過其基本授課時數之鐘點費。
(三) 依計畫審查結果予以補助,產業學程一年期學程至多核定新臺幣
四十萬元,二年期學程至多核定新臺幣七十萬元,採一次性核定
及撥付;一百零五年核定計畫第二年起經費至多核定新臺幣三十
萬元。連貫式培育方案以系科辦理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以學院辦理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八、計畫審核程序:
(一) 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
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進行簡報。
(二) 獲補助計畫及其補助額度,依審查會議結果簽奉核可後公告。
(三) 前款公告審查通過之計畫書,除無須修正者由本部逕行核定者外
,其餘申請案應依審查意見於公告之計畫修改期限前,修正計畫
書;其未依期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四) 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納入
後續申辦審查參考。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方式: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成效考核(適用於一百零五年以後核定之計畫):
(一) 獲補助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並依核定計畫辦理。補助款應專款
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規定者,本部除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之
處分,追繳補助之經費外,並列入後續相關獎補助額度之參考依
據。
(二) 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計畫管考期程,填報各計畫辦理進度。
(三) 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交計畫執行報告
;產業學程結業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應按比率繳回補助款。有未
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將檢討其後續推動,本部於必要時並得扣減
或終止計畫補助。
(四) 成效檢核項目:
1、產業學程:學程結業學生畢業後半年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九十
(扣除升學及服兵役者)。
2、連貫式培育方案:系科或學院學生通過結訓比率應達百分之
八十五。
(五) 前款成效考核結果將作為辦理學校後續學年度申請本要點推動經
費補助之重要參考。
十一、成效卓著之獎勵(適用於一百零四年以前核定之計畫):
(一) 結業學生經合作機構留用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始得申
請。
(二) 學校辦理本計畫執行成效卓著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經本部
審議通過,得依下列等第核撥獎勵:
1、特優:新臺幣三十萬元。
2、優良: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前款獎勵審議,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
學校簡報說明;其審議重點如下:
1、課程實施(包括業界教師配置)與計畫之相符性。
2、結業學生對整體計畫之滿意度。
3、結業學生之就業率。
4、結業學生就業職缺及工作待遇之計畫相符性。
5、與合作機構之後續合作規劃。
(四) 獎勵應用於本計畫推廣活動之辦理或挹注學校計畫辦理單位之
業務費用。獲獎勵學校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檢附下列文件,
報本部指定地點請領獎勵:
1、就活動辦理,應檢附簡要說明及依第七點第二款補助項目
編列之經費表。
2、就挹注學校計畫辦理單位之業務費用,應檢附完整之獎勵
配置單位名單。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 獲計畫補助之經費項目,不得再向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獎
補助款;其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
,並追繳其重複部分之經費。
(二) 獲獎勵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之各項成果觀摩活動或研討會
,以交流分享其經驗。
(三) 計畫獲核定後,若有變更計畫原核定內容之情形,經費變更請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變更,其餘計畫
內容之變更請備妥相關資料送本部計畫辦公室審核後辦理。
十三、一百零四年以前核定之計畫(包括研究所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
其經費核撥及成效考核,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