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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製作特殊教育教材教具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
  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內容:

  (一)獎助組別、等第、名額及金額:

組別

等第

名額

獎助項目

備註

教材組

特優

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座一座

一、 教學所用之材料與教授上所傳達之內容。

二、 建議應具備內容:適用對象、教學目標、教材、教學時間及內容、教學活動單元、評量方式、作業單、學習記錄紙等。

優等

獎金新臺幣三萬元及獎座一座

佳作

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獎座一座

入選

獎金新臺幣五千元及獎座一座

教具與輔具組

特優

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座一座

一、 指實施教學活動及提昇教學效果之工具。如掛圖、卡片、模型等。

二、 建議應具備內容:適用對象、製作材料及材料取得方式、製作方式、使用時機、使用手冊(含教學指導)、作品尺寸及設計圖。

優等

獎金新臺幣三萬元及獎座一座

佳作

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獎座一座

入選

獎金新臺幣五千元及獎座一座

電腦輔助教學軟體組

特優

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座一座

一、 指藉由電腦設計、操作之一套完整的教學材料。

二、 建議應具備內容:適用對象、教材執行程式及操作手冊(詳述使用硬體、軟體環境、基本配備需求、安裝程序、軟體操作方法及教學指引大綱);網路版使用者,並提供伺服器、安裝規格及程序。

優等

獎金新臺幣三萬元及獎座一座

佳作

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獎座一座

入選

獎金新臺幣五千元及獎座一座

 

  (二)前款各組獎助名額如經複審會議議決,得予流用;其經複審結果
    未達水準,得予從缺。

三、辦理方式:

  (一)申請人(單位):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學校或教師。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單位)應填寫報名表、聲明書、授權書、作
    品說明書或共同作者同意書(如附件)(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及作品各四份,逕寄本部委託之承辦單位。上開承辦單位,由本
    部於受理申請前三個月公告之。

  (三)申請日期:每二年辦理一次,申請日期為辦理當年度之八月一日
    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作品之規格、製作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教材教具之製作及設計主題範圍:

    1、所研發之作品應符合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
      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課程大綱、第三條第二項所定身心
      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資賦優異教育之
      適性課程。

    2、適用於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
      異各類別學生之教學。

    3、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特殊教育教學。

  (二)有關作品說明板規格、參展實物尺寸限制及陳列方式,由各該獎
    助活動承辦單位另定規範。

  (三)申請作品之作者(限申請人及列名共同作者),於複審期間應到
    場說明並回答評審委員問題。

五、評審原則:

  (一)由本部委託之承辦單位聘請身心障礙各障別及資賦優異各類別學
    者專家、教育及媒體學者專家或相關領域傑出人士等組成委員會
    評審。

  (二)評審項目包括作品之正確性、教學之適用性、教學使用成效及視
    覺效果。

  (三)評審程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採書面資料審查,複審採展
    覽及實物審查。

六、附則:

  (一)作品以個人製作為原則,且以參加二套為限。如係集體製作,每
    套以不超過四人為限。

  (二)在其他單位已獲得全國性(台灣地區)獎助之作品,不得提出申
    請。

  (三)申請人於第三點第三款所定期間,已另獲地方主管機關或學校通
    知獲獎者,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學校推薦,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申請作品係抄襲他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已讓與他人
    或曾獲全國性獎助獲頒獎金之情事者,不予受理,並通知所屬單
    位予以議處,已頒發獎金及獎座者,應予繳回。

  (五)申請本獎勵之作品,得獎與否均不退還。

  (六)得獎作品由本部委託承辦單位編輯成冊(實物作品則以實物照片
    、製作過程、使用方式及教學成效等書面方式呈現),分送有關
    單位及學校供教師教學參考,並置於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供教師
    下載使用。

  (七)申請作品如屬大陸地區作品或非屬特殊教育之作品,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