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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各項工作規劃、協調
    及執行作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
    ,特設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國中教育會考之政策、試題、試務等重大議案。
  (二)協調、指導國中教育會考試題、試務之辦理。
  (三)提供國中教育會考規劃及辦理方向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國中教育會考之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
    長指派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當年度主辦全國試務工作
    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委員包括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
    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
    並由專業評量機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推派代表一人
    擔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
    止),期滿得續聘(派)。
    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者,由本部部長補聘(派)之,補聘
   (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本會下設國中教育會考全
    國試務會,負責訂定各項全國試務工作規範、執行試務相關事宜
    及解決考試實施中所發生之問題等。
  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
    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
    之;其考區試務工作包括訂定考區簡章及統籌、協調並執行考區
    內各項試務相關事宜。
  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以當年度試務主辦學校校長、下一年度
    試務主辦學校校長、大陸考場試務主辦學校校長、各考區試務會
    主辦學校校長、專業評量機構代表及其他必要之成員組成為原則
    。
 
五、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研發、題庫建置、試務規劃與資
    訊系統開發等工作,必要時得委由專業評量機構辦理。
 
六、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一人擔任。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該機關相當層級人
    員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討論議題之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代表
    、學者專家等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之。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執行秘書所屬單位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