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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置原住民藝能班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5條、高級中學法第1條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使其充分
      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二)建立多元文化教育型態,傳承原住民藝術與文化,發揚本土化藝術特
      色。
(三)透過計畫性培育,涵養學生美感、情操,以提昇藝術水準。


三、實施方式:
(一)辦理學校:高級中等學校。
(二)辦理方式:
   1.本要點所稱藝能班,包含音樂、美術、舞蹈及其他藝術類別,各校得
        就師資、教學環境、學生來源等方面審慎評估規劃開設。
   2.原住民藝能班自一年級開始設班,每班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
   3.辦理綜合高中學校得設原住民藝能學程。
(三)辦理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辦理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
      部核定。


四、施教重點:
(一)普通課程。
(二)藝術基礎課程。
(三)原住民傳統藝術課程。
(四)藝術創作與鑑賞課程。
(五)藝術展演課程由學校邀請學者專家參照本部所定高級中學課程相關規定
      及前項施教重點規劃設計,並酌減部分課程節數。


五、師資:
(一)員額編制:每班得置專任教師三人,並得於學校現有員額內調整。
(二)教師來源:各辦理學校得遴聘學有專長者或就校內教師中遴派具有專長
      者擔任,並得視課程特性遴聘具有專長者及校外學者專家講授。


六、學生來源及輔導:
(一)學生來源:
      由學校得以免試或甄選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國中畢業生,並得兼收對
      原住民藝術有興趣之一般生,一般生名額不得逾總錄取名額五分之一。
      本藝術班甄選方式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輔導及發展:
   1.本班學生因適應不佳者,得由學校輔導轉入適當班級。
   2.本班畢業學生依大學多元入學方式升入大專院校就學。
   3.為依學生能力規劃其畢業進路,本班得配合學生就業需要,規劃設計
        適性之專長技能藝術課程。


七、設備:
  參照本部所定設備標準辦理。


八、經費:
(一)獲准設立之學校,其開辦費、設備費等經費由本部視開辦計劃需求於年
      度預算補助。
(二)經常性之業務、人事等費用,由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年度編列預
      算辦理,必要時酌予補助。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案,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四)本部得視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做為後續經費評核依據。


九、教學評鑑及考核:
  各校各學年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等活動,各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藝能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各校指導與評鑑,
    並視成效予以獎勵。


十、高級中等學校得以階段性先期作業方式辦理,並開設原住民藝術相關選修
    課程提供普通班學生選修,以為規劃設置原住民藝術班之相關評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