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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院各級人員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應刻職稱及姓名,分為下列三種,並按規定式樣製發:
(一) 甲種:院長用,長3公分、寬1公分。
(二) 乙種:副院長、主任秘書、核閱文稿人員及單位主管用,長2.8公分、寬0.8公分。
(三) 丙種:承辦人員用,長2.7公分、寬0.7公分。
三、 職名章由人事室統一製發,並拓模一份存查。
新進及本院發派(聘兼)職務異動人員,由人事室主動製發職名章,不須申請。
職名章如有遺失、毀損或不堪使用之情事,應由個人填具職名章申請表,經院長或授權人核可後,向人事室申請補發。
如有故意毀損、私自刻製等情事,應按情節處分之。
四、 院長及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填具職名章申請表增刻職名章授權代判,其規定如下:
(一) 院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等字樣區別之。
(二) 單位主管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二顆,並以甲、乙字樣區別之。
(三) 增刻之職名章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持用人及該主管並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四) 持用人如有異動,應填具職名章申請表陳核。
(五) 持用增刻職名章者,對於有關個人之公文或為公文承辦人時,不得使用增刻職名章代為決行。
五、 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本要點第二點刻製。

六、 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一) 擬簽。
(二) 辦稿。
(三) 會簽核簽。
(四) 會稿核稿。
(五) 各種表報。
(六) 二頁以上之公文及其附件,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七、 院長、副院長、主任秘書、單位主管有差假、出國或其他不能視事之情形,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該主管應簽名或核章欄位,簽名或蓋用代理人職章,並加註「代」字。惟職務代理人不得逕自決行自辦業務之公文,並應提升公文決行層級。
八、 本院人員職務異動、退休、離(辭)職時,應將原使用之職名章送人事室註銷。
九、 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