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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推動臺灣母語日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臺灣母語日,落實學校之課程
    目標及精神,鼓勵學生學習、運用各種臺灣母語,增進各族群間之瞭
    解、尊重、包容及欣賞,奠立臺灣母語於相關領域課程中之基礎,推
    展並營造臺灣母語之優質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母語,指學校所在社區多數民眾日常使用較多之閩南
    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言等臺灣本土母語。


三、實施對象: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及幼稚園
    。


四、實施原則及方法:
(一)臺灣母語日之規劃及考核等相關事宜,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
      責辦理。
(二)各校及幼稚園得成立臺灣母語日推動小組,負責擬訂學年度實施計
      畫並推動相關事宜。
(三)各校及幼稚園得於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灣母語日。
(四)臺灣母語日之推動,應包括課程規劃、教學實施、課間活動、情境
      布置、創作發表或研究等之深度運用,於教師教學、親師生溝通、
      同儕互動時,儘可能使用當地多數居民所屬之臺灣母語,並應兼顧
      地區少數族群較常使用之日常語言。


五、績效訪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各校及幼稚園推動臺灣母語日
    之辦理情形,配合年度視導,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訪視,並於每學年結
    束後,九月三十日前,將訪視結果彙報本部。必要時,本部得依訪視
    結果,進行抽訪。


六、獎勵措施:推動臺灣母語日績效卓著之機關、學校或人員,得由該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獎勵表揚。績效不彰之機關、學校或人員,由
    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改善並追蹤輔導。


七、連江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得參照本要點,另定實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