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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工友技工及駕駛管理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


二、出勤:工友、技工及駕駛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
    退、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工友、技工上下班均應刷卡,駕駛上下班應
    於出勤紀錄表上簽名。


三、工作項目:
(一)工友及技工共同工作項目如下:
      1.個人責任區辦公室及周邊環境之事務工作督導。
      2.服務單位之主管、副主管辦公室整理及其他事務工作。
      3.服務單位之公文交換及遞送等事項。
      4.服務單位之信箱文件遞送。
      5.服務單位之文具物品領取發送及節約能源等管理事項。
      6.服務單位使用會議室(本部二○二會議室、第二辦公大樓會議室
        、第三辦公大樓會議室)之管理事項。
      7.臨時交辦及其他事務工作。
(二)駕駛,負責公務車輛之駕駛及維護保養;其依所駕駛車輛之類別區
      分為下列三類:
      1.正、副首長(含主任秘書)座車駕駛。
      2.各單位(主管)配車駕駛。
      3.交通車(含一般公務車)駕駛。


四、加班: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工友、技工及駕駛應依加班
    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不得擅報或虛報加班。


五、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並應依第六點規定覓得職務代理
    人,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務司核准後,始得離去。但遇緊急事
    故者,得由代理人代辦請假手續。


六、代理制度:工友、技工及駕駛請假時應依代理人名冊或自行覓得職務
    代理人。


七、班長制度:
(一)每年由工友及技工互選產生工友組班長、副班長各一人,及由駕駛
      互選產生駕駛組班長、副班長各一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選出
      之班長與副班長有親屬關係者,應行迴避。
(二)班長、副班長屬義務無給職,其職責如下:
      1.轉達總務司相關規定。
      2.代表同仁反映意見。
      3.規勸工友、技工或駕駛同仁之不當行為。
      4.記錄工友、技工及駕駛同仁平時之優劣事蹟。
      5.出席當年度之平時及年終考核會議。
      6.除定期保養外之車輛維修,應先經班長及副班長檢視確認,始得
        報修。
      7.協助管理駕駛每日簽到及翌日陳閱出勤紀錄表事宜。
      8.協助督導駕駛於非出勤時間在辦公處所待命及相關車輛調度事宜
        。


八、獎懲:工友、技工及駕駛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或懲處;其由各服務單
    位、總務司或班長提出獎懲建議表,經工友、技工及駕駛考核小組(
    以下簡稱考核小組)審議,於考核確定後發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對工作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具有績效。
      2.積極主動,幫助其他同仁解決困難,或協助管理人員處理事務。
      3.愛惜公物,節省物品或公帑,著有成效。
      4.操守廉潔,臨財不茍或拾金不昧,有具體事蹟。
      5.奉公守法,任勞任怨,有具體成績表現。
      6.檢舉可疑人、事、物,因而破案。
      7.駕駛依規定保養車輛,成績優良。
      8.駕駛於本年度無行車事故及違規紀錄。
      9.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工作上積極盡職,使單位工作效率增加,績效卓著。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迅速圓滿達成,確有貢獻。
      3.發現重要設施有嚴重缺失或對意外事故之發生適時處置得宜,因
        而避免事故發生或減少損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遭遇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部或公眾之重大利益。
      2.對危害本部財產或設備之行為或事故,預先察覺並妥為防護消弭
        ,因而避免重大損害之發生。
      3.其他重大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1.工作怠惰或出勤不正常。
      2.有不良習慣,不聽糾正。
      3.工作時服裝儀容不整潔。
      4.工作服務態度不佳。
      5.未依規定保養車輛或維護清潔。
      6.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請假或請假未覓妥代理人。
      7.其他不當或過失行為,情節輕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
      2.遞送公文未妥善交接,貽誤公務。
      3.擾亂辦公室秩序。
      4.對長官態度無禮或言語粗暴,或無故違抗工作派遣及指揮調度。
      5.違反紀律、言行不檢或品行不端,有損機關聲譽或公務人員形象
        。
      6.煽動是非、造謠生事,影響工作士氣。
      7.對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情節較重。
      8.怠忽職守,敷衍塞責,情節較重。
      9.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造成不良後果,情
        節較重。
     10.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已引起處理困難。
     11.代替他人簽到(退)或刷卡,經查屬實。
     12.曠職繼續逾一日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逾二日未達五日。
     13.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行為。
     14.其他不當或違規行為,情節較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工作時間喝酒或賭博。
      2.因不當行為,破壞本部之名譽。
      3.盜賣或盜用公務車輛零件或油料。
      4.行為不檢,屢勸不聽,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5.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兼營商業圖利。
      6.誣控濫告、侮辱長官同事,經查屬實。
      7.假借職務之便利任意耗費公物,或利用公有設施藉以牟利。


九、工友、技工及駕駛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經服務單位、總務司或班
    長推薦,提考核小組審議通過後,得酌情發給價值新臺幣二千元至三
    千元之獎品。
    前項獎勵,每年辦理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工友員額之五分之一
    。


十、工友、技工及駕駛之考核:
(一)由總務司副司長、專門委員、各科科長、工友管理員、工友組及駕
      駛組班長、副班長共十一人組成考核小組。但年終考核得增加工友
      組及駕駛組各選出二名代表擔任考核委員。
(二)考核小組一年至少開會二次,由副司長擔任主席,審議該年度工友
      、技工及駕駛之獎懲、平時考核、年終考核與其他工友、技工及駕
      駛管理相關事宜。
(三)年終考核應參考受考人平時獎懲。嘉獎一次加總分一分,記功一次
      加總分三分,記大功一次加總分九分;申誡一次扣減總分一分,記
      過一次扣減總分三分,記大過一次扣減總分九分。
(四)年終考核結果未核定發布前,考核委員不得擅自對外洩漏,違反者
      ,次年度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五)工友、技工及駕駛因不服考核結果,有違反行政程序之行為或言語
      ,經查證屬實者,次年度年終考核應考列乙等。
(六)考核結果經核定後,應即發給考核通知書,對考核結果不服者,得
      於三十日內向考核小組提出書面申訴。


十一、工友及技工輪調制度:
  (一)部次長室及主任秘書室之工友由部次長及主任秘書遴選派任,得
        免兼任正副班長。
  (二)總務司衡酌業務有實際需要時得隨時調動。
  (三)工友組每年選出之班長得調派至總務司協助管理員處理工友及技
        工管理等相關事宜。
  (四)總務司應於每年三月辦理工友及技工責任區輪調,各用人單位與
        工友及技工均得申請。
  (五)申請人提出輪調意願順序交由總務司公開徵選辦理。申請輪調經
        總務司受理後,除有正當理由,經總務司同意者外,不得撤回申
        請。


十二、總務司對於工作不適任或違反獎懲規定之工友,得視情節輕重,依
      下列方式處理:
  (一)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工、駕駛得調任工友)。
  (二)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學校。
  (三)辦理資遣。
  (四)情節重大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
        終止勞動契約,並不發給資遣費。
  (五)情節重大涉及違法者,得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