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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數位學習認證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為發展數位學習機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及教材認
    證,建立認證之標準與程序,並監督認證中心認證工作之執行,特設
    數位學習認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確認認證標準與程序。
〈二〉監督認證中心之工作執行。
〈三〉決議並公布認證中心提出之報告。
〈四〉促進數位學習品質認證之國際合作。
〈五〉確認數位學習學位專班辦理方案。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主持會議,由部長指
    定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視業務需要就下列人員分別聘兼之
    :
(一)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
(二)法規會執行秘書。
(三)數位學習學者專家代表十二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由本部人員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補聘委員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
    限。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兼任。


七、本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以上,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
    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八、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