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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出國人員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
    眾共享,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部以政府經費赴國外從事與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
    員),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規定提出出國報告,以供綜合
    處理。


三、本部人事處於每月月底提供秘書室當月出國人員名冊,並註明是否為
    核定之年度出國計畫;秘書室取得出國人員資料後,將相關資料登錄
    於「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並通知出國人員提
    出出國報告。


四、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提出出國報
    告,出國報告內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一)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過程:依計畫執行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心得及建議事項: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五、計畫主辦單位、人事處及秘書室負責審核出國報告,並於「出國報告
    審核表」(如附件二)註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
    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
(四)紙本及電子檔不符合規定之格式。


六、出國報告紙本應併同制式封面裝訂成冊,檢附自資訊網列印之提要表
    及完成註記之「出國報告審核表」影本各一份送秘書室。


七、出國報告電子檔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應依本規定辦理上網登
      錄作業。
(二)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經出國人員所屬單位審定其內容具參考價值
      ,可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三)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出國人員所屬單位自行處理,或
      提供可公開部分依第一款作業方式辦理。


八、依前點規定上網登錄之出國報告,出國人員應將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
    檔傳送至資訊網,並上網登錄相關資料。


九、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份
    ,逕送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十、出國計畫項目具考察類別者,應辦理出國報告座談或說明會,或於本
    部部務會報、副主管業務會報提出報告。


十一、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同署名提
      出;其跨單位者,由計畫主辦單位統籌處理。


十二、出國報告具有價值及可行性建議者,由計畫主辦單位送有關單位參
      辦。


十三、出國報告具下列事實者,計畫主辦單位得簽報敘獎:
  (一)經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決策參採。
  (二)經採行且對本部業務之改進有具體績效。


十四、出國人員未能於第四點所定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者,由秘書室通知
      其於一個月內繳交,屆期仍未繳交,由計畫主辦單位簽報議處。


十五、以本部經費補助其他機關學校之出國案件,補助單位應於核定函中
      提示,請出國人員返國三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要點及本規定提出出國報告,並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管理。


十六、本部各主管單位負責督導管理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出國報告,秘書室
      並得視需要會同主管單位抽查之。


十七、本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出國報告,得比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