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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三)字第 1060106513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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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出國人員所
  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視察、訪問
  、開會、談判、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
  簡稱出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要點提出出國報告。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出國報告相關業務分工及權責如下:
  (一)本部:
    1.人事處:
     (1) 指定專責人員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本部出國計畫人員
       名冊彙送本部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
     (2) 會辦審核出國報告是否符合出國計畫。
    2.綜規司:
     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宜:
     (1) 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本部出國計畫人員資料新增於國
       家發展委員會「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
       。
     (2) 通知本部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二個半月內提出出國報
       告及「教育部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一),並依行政程序
       簽陳部次長核定。
     (3) 會辦審核出國報告登錄資訊網相關事項。
     (4) 確認本部出國人員出國報告電子檔及審核表已上傳資訊網
       ,並完成點收公告。
     (5) 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本部及所屬機關
       (構)出國報告綜合處理執行情形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
     (6) 建置「國立大專校院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大
       專資訊網),以管理及強化設置校務基金之國立專科以上
       學校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
    3.出國計畫主辦單位:依「教育部出國報告審核表」之審核項目
     ,逐點審核。
    4.業務督導單位:
     (1) 綜規司、終身教育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及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
       ①應指定專責人員督導及審核所屬機構及學校上傳資訊網
        之出國報告相關資料,並於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
        內完成點收公告。
       ②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將所屬機構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執行情形彙送綜規司。
     (2) 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高教司、技職
       司)及終身教育司:
       ①應指定專責人員督導學校依本要點辦理出國報告相關事
        宜。
       ②該專責人員每月抽查五所以上學校,共計二十筆以上出
        國報告,如不足二十筆,按筆數至少抽查百分之五十,
        並於次月五日前將抽查紀錄表(附件二)以電子郵件傳送
        至綜規司備查。
       ③抽查之出國報告內容有不符第四點或第五點所定情形之
        一者,應函請學校重新修正,並於一個月內函復本部,
        再依行政程序辦理。
  (二)所屬機關(構)學校(設置校務基金之國立專科以上學校除外):
    1.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及管考等管理事項及每月
     最後一天前將當月出國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資訊網;並於每年
     一月十日、七月十日前將出國報告綜合處理執行情形函送本部
     業務督導單位或綜規司彙辦。
    2.部次長參與之出國報告,應於返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由出國
     計畫主辦單位簽陳部次長核定後,依本要點辦理。
    3.前目以外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二個半月內,將簽奉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之出國報告及「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出
     國報告審核表」 (附件三)掃描上傳資訊網。
  (三)設置校務基金之國立專科以上學校
    1.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管考、公開及利用等管
     理事項,並按月於大專資訊網詳實登錄出國計畫及出國報告相
     關資料。
    2.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簽奉校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後之出國報告及附件三之審核表上傳大專資訊網;相關資
     料應簽存歸檔。

四、出國報告撰寫格式:
  (一)考察、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進修、研究、實習等類別之內
    容架構應涵蓋下列要項,並依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四)辦理
    :
    1.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2.過程:
     (1) 考察、視察、訪問、開會、談判:簡介考察、視察、訪問
       、開會、談判之單位及敘述討論之具體重點內容。
     (2) 進修、研究、實習:敘述進修課程內容或研究重點內容。
    3.心得及建議事項:提出與出國目的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二)其他類別(如國際學術類研討會、國際比賽、業務接洽)之內容,
    得就目的、心得及建議,或所參與各項議題之重點內容、所發表
    之論文重點條列式提出,並依其他類別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
    件五)辦理。

五、出國報告審核原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
  出國報告審核表項目辦理,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出國人員修
  正後,再依行政程序陳核: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全文及電子檔不符合前點規定之格式。
  (四)抄襲相關資料。
  (五)引用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前點所定要項。

六、出國報告機密性質及限閱處理原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出國報
  告屬機密性質或經核定為限閱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電子檔得選擇不上傳資訊網或大專資訊網,或由專責人員於資訊
    網或大專資訊網之維護資料「限閱與否」欄位註記;出國報告及
    審核表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依程序簽存歸檔。
  (二)部分內容可公開者,其可公開部分,依本要點辦理登錄作業。

七、資訊共享處理方式: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方式如下:
    1.本部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座談會或說明會,或於部務會報
     、副主管業務會報分享。
    2.所屬機關(構)學校得比照於相關會議辦理,或由本部指定具政
     策規劃參考價值者,於前目相關會議分享。
    3.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
     各一份,逕送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二)資源共享:
    1.出國報告之內容具有價值或可行性建議,如涉及其他機關業務
     者,由出國計畫主辦單位函送相關機關參辦。
    2.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
     各一份,逕送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八、獎懲原則: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出國報告經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決策參採
    ,或經採行且對該機關(構)學校業務之改進有具體績效,出國計
    畫主辦單位得依權責簽報敘獎。
  (二)本部出國人員未能依限於返國後二個半月內提出出國報告者,由
    綜規司通知其於二週內繳交,屆期未繳交者,由出國計畫主辦單
    位簽報議處,所屬機關(構)學校得比照辦理。 
  (三)本部高教司、技職司及終身教育司針對學校抽查之出國報告相關
    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學校提交檢討改善報告:
    1.出國報告內容不符第四點或有第五點情形之一者,函請學校重
     新修正後仍無改善。
    2.每月出國報告書之登錄內容不實,經查有偽造之嫌。
  (四)本部各業務督導單位,得將出國報告執行情形列入相關補助所屬
    機構學校公務出國計畫之審查參考。
  (五)綜規司得視需要會同業務督導單位(高教司及技職司除外)抽查。

九、其他:
  (一)以委託研究、專題研究或其他補助經費出國者,其出國報告依各
    委託或補助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無需登錄資訊網或大專資訊網。
  (二)組團出國執行同一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
    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審核、管考、公開及利用等管理事
    項,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構)統籌處理。
  (三)因公派赴大陸地區者,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
    關(構)學校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於返國後一個月
    內提出報告,並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