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教育部臺秘管字第 0950108787 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17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教育部臺秘管字第 1010214217 號函
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綜(三)字第 1020011582
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教育部臺教綜(三)字第 1030053067 號
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規定;新名稱:教育部及
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規定)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綜(三)字第 1060106513 號
函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規定」,
名稱修正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