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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直轄市縣(市)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建構
    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強化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
    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輔導團)組織與運作,建立縣市國教
    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培育及認證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增進縣市國教輔導團輔導員課程與教學領導、教學創新及資源運用
      專業知能,強化課程與教學領導功能,落實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之
      推動。
(二)培養縣市國教輔導團領域正、副召集人及輔導員初階、進階教學輔
      導知能,提升教學輔導效能,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相關之專業支持
      。
(三)建立縣市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人才之初階、進階、領導人員
      培育及認證制度,永續發展縣市國教輔導團課程與教學輔導所需專
      業人力資源。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部。
(二)承辦單位: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教研院)。
(三)協辦單位:
      1.縣市政府。
      2.本部課程與教學輔導組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輔導群(以下簡稱
        輔導群)。
      3.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


四、培育類別:
(一)輔導員初階培育班:由養成教學輔導之基本素養及增進課程與教學
      專業能力著手,培養其教學輔導能力,並強化其課程與教學專業能
      力。
(二)輔導員進階培育班:培養特定學習領域專業輔導進階知能,著重其
      規劃與執行能力,並深化特定學習領域之課程與教學專業能力。
(三)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班:著重教育政策與理念之宣導推行、強化課
      程與教學領導知能,並提升其輔導團領導及專業輔導知能。


五、培育對象及優先順序:各類別培育班以分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開課為
    原則,每班學員五十人,除保障各縣市國民中小學各一人參加,如有
    餘額依附件一所定培育對象及優先順序審核之。


六、辦理期間:每年八月至十月,各類培育課程各舉辦一期:
(一)輔導員初階培育班:以九月辦理為原則,每期五天。
(二)輔導員進階培育班:以八月辦理為原則,每期五天。
(三)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班:以十月份辦理為原則,每期三天。


七、培育地點:教研院三峽院區或豐原院區。


八、課程規劃:
(一)課程架構及時數:分下列二類,詳如附件二:
      1.共通課程:指各學習領域課程有共通性質之課程。
      2.分領域課程:指依學習領域特性分別規劃之課程。
(二)課程內涵:分以下六個向度,詳如附件三:
      1.教育政策之執行與推廣。
      2.課程與教學領導。
      3.課程發展與評鑑。
      4.教學輔導理論與實務。
      5.教學創新與資源運用。
      6.彈性課程。
(三)培育類別包括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


九、實施方式:採住宿研習方式辦理,由教研院提供膳宿。有關課務安排
    、生活輔導、請假規定、學習評量、研習時數等相關規範如附件四。


十、證書核發:
(一)全程參與並經評量成績及格者,由教研院報本部依培育類別核發國
      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初階培育證書」、「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
      或「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證書」,並由縣市政府公開統一頒發,或
      由服務學校於公開場合轉頒予學員,以資鼓勵。
(二)未全程參與者,不核發證書,並得依實際出席情形,核予研習時數
      。


十一、取得證書之權利及義務:
  (一)取得下列各類證書者,縣市政府得依下列規定優先聘任,並應至
        少服務一學年:
        1.縣市國教輔導團現任或儲備輔導員:
       (1)取得「輔導員初階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正式輔導員。
       (2)取得「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專任輔導員。
       (3)取得「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正、副召
            集人。
        2.縣市國教輔導團各現任或儲備正、副召集人,取得「輔導團領
          導人員培育證書」者,得優先聘為正、副召集人。
  (二)取得「輔導員進階培育證書」或「輔導團領導人員培育證書」者
        ,得參加中央輔導團輔導諮詢教師遴選,並納入優先聘任考量項
        目。


十二、後續專業成長:
  (一)各輔導群得依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特性及課程政策之推展需求,
        在本培育課程基礎上,辦理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之輔導員工作
        坊,以持續增進輔導員之專業成長。
  (二)各縣市政府得依縣市課程推展需求,在本培育課程基礎上,因地
        制宜,辦理縣市國教輔導團輔導員各類專業成長研習。
  (三)輔導員專業成長途徑說明另訂之。


十三、考核及檢討:
  (一)縣市政府薦派輔導員及正、副召集人參加培育,取得相關證書之
        人數及其比率,納入本部對地方政府教育事務統合視導評比項目
        ,評比成績作為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二)設計培育回饋表,調查參與學員對培育課程之滿意度及改進建議
        ,據以修正下年度培訓課程。


十四、經費來源:由教研院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應,其有不足者,報本部
      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