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迅速貫徹行政院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及執行
結果回報,提升行政效能,特依據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第二九八
○次會議院長指示事項,及行政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緊急公務通
報作業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各單位緊急公務之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除個別業務已建立
之緊急通報機制外,依本原則辦理。
三、為縮短通報時程,本部緊急公務之通報依組織層級分為下列三層;其
流程如附件 1:
(一)第一層:行政院。
(二)第二層:本部。
(三)第三層: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四、本部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由主任秘書擔任;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各
縣市政府教育局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擔任,並應
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由首長指定適當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嗣後
職務異動時並應列入移交,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本部各主管單位應隨
時將異動資料送本部人事處彙整更新。
五、本部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除公文外,輔以網路傳真、電子郵件、電話(語音)、簡訊等方式
辦理。
(二)第三點所訂各層級間緊急公務訊息通報之處理,均需於三十分鐘內
完成。
(三)以傳真及電子郵件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緊急公務單一窗口時,應即傳
送「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如附件 2-1;2-2) 。
(四)接獲「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後,應依限回報訊息處理情形。
(五)完成訊息通報流程後,應於緊急公務執行完竣後三十分鐘內,填具
「緊急公務執行回報單」(如附件 3-1;3-2) ,陳報上一層機關
。
六、本部秘書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演練及測試本通報作業流程(測試表如附
件 4),以檢驗運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