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迅速貫徹行政院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及執行
    結果回報,提升行政效能,特依據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第二九八
    ○次會議院長指示事項,及行政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緊急公務通
    報作業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各單位緊急公務之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除個別業務已建立
    之緊急通報機制外,依本原則辦理。


三、為縮短通報時程,本部緊急公務之通報依組織層級分為下列三層;其
    流程如附件 1:
(一)第一層:行政院。 
(二)第二層:本部。 
(三)第三層: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四、本部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由主任秘書擔任;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各
    縣市政府教育局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擔任,並應
    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由首長指定適當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嗣後
    職務異動時並應列入移交,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本部各主管單位應隨
    時將異動資料送本部人事處彙整更新。


五、本部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除公文外,輔以網路傳真、電子郵件、電話(語音)、簡訊等方式
      辦理。
(二)第三點所訂各層級間緊急公務訊息通報之處理,均需於三十分鐘內
      完成。
(三)以傳真及電子郵件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緊急公務單一窗口時,應即傳
      送「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如附件 2-1;2-2) 。
(四)接獲「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後,應依限回報訊息處理情形。 
(五)完成訊息通報流程後,應於緊急公務執行完竣後三十分鐘內,填具
      「緊急公務執行回報單」(如附件 3-1;3-2) ,陳報上一層機關
      。


六、本部秘書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演練及測試本通報作業流程(測試表如附
    件 4),以檢驗運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