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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三)字第1060062997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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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迅速貫徹行政院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提升行政效能,依據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第二九八○次會議院長指示事項,及行政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各單位緊急公務之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除個別業務已建立之緊急通報機制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三、為縮短通報時程,本部緊急公務之通報依組織層級分為下列三層;其流程如附件一:
(一)第一層:行政院。
(二)第二層:本部。
(三)第三層:本部所屬機關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四、本部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由主任秘書擔任;本部所屬機關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擔任,並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由首長指定適當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嗣後職務異動時並應列入移交,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本部各主管單位應隨時將異動資料送本部人事處彙整更新。
五、本部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除公文外,輔以網路傳真、電子郵件、電話(語音)、簡訊等方式辦理。
(二)第三點所定各層級間緊急公務訊息通報之處理,均應於三十分鐘內完成。
(三)以傳真及電子郵件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緊急公務單一窗口時,應即傳送「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如附件二之一及二之二)。
(四)接獲「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後,應依限回報訊息處理情形。
(五)完成訊息通報流程後,應於緊急公務執行完竣後三十分鐘內,填具「緊急公務執行回報單」(如附件三之一及三之二),陳報上一層機關。
六、本部綜合規劃司應定期或不定期演練及測試本通報作業流程(測試表如附件四),以檢驗運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