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駐衛警察之勤務工作,並使其人事、
獎懲、考成等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及公開之要求,特設駐衛警察人事
甄審及考績獎懲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由政風處
處長擔任召集人:
(一)政風處處長一人。
(二)部長指派:二人。
(三)總務司、人事處、會計處各推薦專門委員以上一人,計三人。
(四)政風處:業務承辦科長一人。
三、職掌:
(一)駐衛警察人事規定及法令之研討、諮詢或建議。
(二)駐衛警察考成、獎懲、升遷、解僱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駐衛警人事及勤務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四、委員任期: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經單位推薦(指派)得連任之。
五、會議之召開:
(一)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二)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一人
代理之。
(三)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六、一般事項:
(一)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得經本會決議
委員迴避。
(二)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予保密。
七、本會之秘書業務,由政風處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