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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綜合高級中學課程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綜合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綜合高中)
    有關補助、申請辦理、學程異動、停辦程序、宣導、成效考核及推動
    工作等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
(一)籌辦學校︰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私立普通高級中學及職
      業學校(含完全中學及軍事學校),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
      辦理綜合高中課程,或由各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提出申請辦
      理綜合高中課程。
(二)辦理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開辦之學校。


三、補助措施:
(一)補助類別及項目:

    1.籌辦學校之補助項目如下:

    ()經常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規劃、宣導及師資研習等。

    ()資本門補助款:支用項目以開設學程所需設備為主。

   2.辦理學校之補助項目如下:

    ()經常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規劃、宣導、師資研習、輔導

      業務、超支鐘點費、教學材料費及設備維護費等。

    ()本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成效補助、充實新增學程及各

      程所需之教設備為主。

(二)補助原則:

   1.經常門補助款以各校辦理綜合高中規模(班級數及學程數)為依

    據,各校編列之補助款,宣導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師資進修

    研習(包括教師進修第二專長)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超支鐘

    點費得以支用於空白課程;教學材料費得以支用於高一試探課程

    ,每生至多新臺幣二百元。

   2.資本門補助款以綜合高中諮詢輔導之檢核結果(以下簡稱檢核結

    果)為依據。檢核結果之等第及補助原則如下:

    ()未達六十分者為五等,核予經常門補助款。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四等,核予第四級基本補助。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三等,核予第三級成效補助。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二等,核予第二級成效補助。

    ()九十分以上者為一等,核予第一級成效補助。

    ()第一年辦理綜合高中之學校僅核予基本補助款。

   3.檢核結果為二等以上,且辦理滿二年者,連續二年免接受實地訪

    視,其補助款依當年度同一級基準核予。

   4.各校補助金額有特殊需求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審查程序認

    定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金額,並報本部備查。

   5.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相對配合款,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財力分級第一級,自籌比

    率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自籌比率為百分之三十;第三級至第

    五級,自籌比率為百分之十。

(三)補助基準:

   1.籌辦及第一年辦理學校:

    表一:籌辦及第一年辦理學校補助基準

 

項目

補助基準

說明

經常門

A基數 + B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 × 1.5

班級數與學程數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為主

資本門

C基數 + D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 × 1.5

 

    2.辦理學校:

    表二:辦理學校補助基準

 

項目

補助基準

說明

經常門

A基數 + B基數 ×(班級數 + 學程數 × 1.5

1.  班級數以該學年度全校實際辦理班級數為主。

2.  學程數以二、三年級實際辦理為主。

資本門

新增學程補助

C基數 × 新增學程數

學程數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為主

基本補助

D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 × 1.5

檢核結果為四等者

成效
補助

第三級

1 × E基數 + D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 × 1.5

檢核結果為三等者

第二級

3 × E基數 + D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 × 1.5

檢核結果為二等者

第一級

5 × E基數 + D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 × 1.5

檢核結果為一等者

    註:ABCDE基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年度補助款核定。

(四)補助款請領與核銷: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三點及補助措施

    各項規定核算各辦理學校、籌辦學校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款額度

    後撥付。

   2.各校依核定補助額度研提經費需求計畫表(如附件1),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核撥。

   3.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四、籌辦學校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籌辦學校之各項申請條件,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課程計畫
      及課程手冊,由諮詢輔導小組審查後報本部核定(申請審查表如附
       2、課程計畫如附件 3、課程手冊如附件 4)。
(二)申請條件:
      籌辦學校應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但因地區特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1.班級數:申請辦理綜合高中班級數應為四班以上。
      2.學程數:以不超過申請辦理班級數之一點五倍為原則。
      3.最近三年平均新生報到率,應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人數
        之百分之六十以上。
      4.經本部相關訪視、評鑑,為校務發展健全、辦學績優,且一年內
        未有重大行政疏失者。
      5.硬體空間及設備規模應符合綜合高中各學程之所需。
(三)申請程序: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各校申請計畫書。
      2.通過審查之學校,應參加本部諮詢輔導專案。
      3.學校應完成各項工作,參加各項會議,並通過審查者,方得辦理
        綜合高中。
      4.工作流程(表三)。


五、辦理學校學程異動及審查作業:

(一)學程異動包括新設學程、新增學程、刪除學程。

(二)學程異動應考量下列原則:

   1.兼顧社區及學生需求,以學校現有科別、師資及設備能適切支應

    為優先考慮,資源不足之學程應朝與社區內高中職辦理課程區域

    合作規劃,鼓勵資源共享。

   2.維護學生不受學程異動影響權益。

(三)各校除下列情形須層報本部核准外,其餘學程之異動情形均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1.核心科目調整。

   2.新設學程。

(四)辦理學校新增學程及刪除學程,應研擬申請增調學程計畫書(參考

   格式及相關表格如附件5),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計畫書

   及相關表件,報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五)辦理學校新設學程者,應研擬申請新設學程計畫書(參考格式及相

   關表格如附件5),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表

   件,於擬實施學程前一學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由主管機關層轉本

   部核定。

(六)新設學程應符合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規定,名稱應參考現有專門

   學程訂定。

(七)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新設學程審查作業。

(八)審查流程如表四及表五。


六、停辦程序:

(一)停辦類別與項目如下: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停辦:為維護學生權益,學校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簽核後,函請學

    校停止辦理綜合高中:

     () 學校諮詢輔導專案檢核結果,連續二年為「五等」。

     () 學校招生未達二班,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專案輔
        導小
組訪視後,依專案輔導報告之結果決定停辦。

     () 學校連續二年招生人數未達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2.學校申請停辦:

     停辦學校研擬停辦綜合高中申請書(如附件6),經校務會議通

    過,於擬停止辦理之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並報本部備查後,得予停辦。

(二)停辦學校補助款處理原則如下:

   1.資本門:停辦年度起,即不予核撥。

    2.經常門:核撥至學校所有綜合高中學生畢業之學年度為止,核算

    基準仍依本作業規定之辦理學校經常門補助基準。

(三)停辦學校應妥善照顧仍在讀之綜合高中學生至畢業為止。

(四)停辦學校,於停辦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籌辦。

 


七、宣導措施:
(一)辦理單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辦理學校。
(二)辦理重點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校每年應辦理綜合高中宣導活動,宣導
        重點包括辦理綜合高中之理念、課程、升學管道及招生等,宣導
        對象應包括籌辦及辦理學校全體教師及各單位人員,並擴及大專
        院校、國中師生、家長與社區人士。
      2.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編列宣導經費,報請本部補助。
      3.綜合高中宣導應盡量整合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並配合相關社區
        整合及資源共享專案,合併規劃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校檢視補助款支用
      情形,如學校執行不實,得依法處理。
(二)本部應於諮詢輔導專案實地訪視,評核各校補助款支用是否符合各
      校綜合高中課程計畫、學校中長程規劃及各年度經費需求計畫,並
      依訪視意見建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至各校檢視補助款支用情形
      
(三)本部得將諮詢輔導之檢核結果公布於綜合高中資訊網及技職教育傳
      播網。檢核結果為「一等」學校之課程手冊、計畫及相關資料,經
      學校同意後得公布於綜合高中資訊網及技職教育傳播網,作為各校
      辦理綜合高中之參考。
(四)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其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予以獎勵;辦理績效優良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相關承辦
      人員,由本部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


九、推動工作:
(一)本部於每年二月召開年度工作協調會,討論年度重點推動工作等相
      關事宜,推動工作經費由本部專款補助參與本作業規定之辦理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落實推動本作業規定,應辦理研習會、宣導等
      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