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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綜合高級中學課程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綜合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綜合高中)有關補助、申請辦理、學程異動、停辦程序、宣導、成效考核及推動工作等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 補助對象:

(一) 籌辦學校︰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私立普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含完全中學及軍事學校),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辦理綜合高中課程,或由各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提出申請辦理綜合高中課程。

(二) 辦理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開辦之學校。

三、 補助措施:

(一) 補助類別及項目:

1、 籌辦學校之補助項目如下:

(1) 經常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規劃、宣導及師資研習等。

(2) 資本門補助款:支用項目以開設學程所需設備為主。

2、 辦理學校之補助項目如下:

(1) 經常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規劃、宣導、師資研習、輔導業務、超支鐘點費、教學材料費及設備維護費等。

(2) 資本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成效補助、充實新增學程及各學程所需之教學設備為主。

(二) 補助原則:

1、 經常門補助款以各校辦理綜合高中規模(班級數及學程數)為依據,各校編列之補助款,宣導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師資進修研習(包括教師進修第二專長)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超支鐘點費得以支用於空白課程;教學材料費得以支用於高一試探課程,每生至多新臺幣二百元。

2、 資本門補助款以綜合高中諮詢輔導之檢核結果(以下簡稱檢核結果)為依據。檢核結果之等第及補助原則如下:

(1) 未達六十分者為五等,核予經常門補助款。

(2)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四等,核予第四級基本補助。

(3)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三等,核予第三級成效補助。

(4)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二等,核予第二級成效補助。

(5) 九十分以上者為一等,核予第一級成效補助。

(6) 第一年辦理綜合高中之學校僅核予基本補助款。

3、 檢核結果為二等以上,且辦理滿二年者,連續二年免接受實地訪視,其補助款依當年度同一級基準核予。

4、 各校補助金額有特殊需求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審查程序認定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金額,並報本署備查。

5、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相對配合款,依教育部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財力分級第一級,自籌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自籌比率為百分之三十;第三級至第五級,自籌比率為百分之十。

(三) 補助基準:

1、 籌辦及第一年辦理學校補助基準如下表:

項目

補助基準

說明

經常門

A基數 + B基數 ×(班級數 + 學程數 × 1.5)

班級數與學程數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為主

資本門

C基數 + D基數 ×(班級數 + 學程數 × 1.5)

 

 

2、 辦理學校補助基準如下表:

項目

補助基準

說明

經常門

A基數 + B基數 ×(班級數 + 學程數 × 1.5)

1. 班級數以該學年度全校實際辦理班級數為主。

2. 學程數以二、三年級實際辦理為主。

資本門

新增學程補助

C基數 × 新增學程數

學程數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為主

基本

補助

D基數 ×(班級數 + 學程數 × 1.5)

檢核結果為四等者

成效

補助

 第三級

1 × E基數 + D基數 ×(班級數 + 學程數× 1.5)

檢核結果為三等者

 第二級

3 × E基數 + D基數 ×(班級數 + 學程數× 1.5)

檢核結果為二等者

 第一級

5 × E基數 + D基數 ×(班級數 + 學程數× 1.5)

檢核結果為一等者

        註:A、B、C、D、E基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年度補助款核定。

 

(四) 補助款請領與核銷: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前三款規定核算各辦理學校、籌辦學校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款額度後撥付。

2、 各校依核定補助額度研提經費需求計畫表(如附件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核撥。

3、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籌辦學校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籌辦學校之各項申請條件、課程計畫及課程手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報本署備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審查通過即可。申請審查表如附件二、課程計畫如附件三及課程手冊如附件四。

(二) 申請條件:籌辦學校應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但因地區特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1、 班級數:申請辦理綜合高中班級數應為四班以上。

2、 學程數:以不超過申請辦理班級數之一點五倍為原則。

3、 最近三年平均新生報到率,應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以上。

4、 經本署相關訪視、評鑑,為校務發展健全、辦學績優,且一年內未有重大行政疏失者。

5、 硬體空間及設備規模應符合綜合高中各學程之所需。

(三) 申請程序:

1、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各校申請計畫書。

2、 通過審查之學校,應參加本署諮詢輔導專案。

3、 學校應完成各項工作,參加各項會議,並通過審查者,方得辦理綜合高中。

4、 工作流程(表一)。

五、 辦理學校學程異動及審查作業:

(一) 學程異動包括新設學程、新增學程、刪除學程。

(二) 學程異動應考量下列原則:

1、 兼顧社區及學生需求,以學校現有科別、師資及設備能適切支應為優先考慮,資源不足之學程應朝與社區內高中職辦理課程區域合作規劃,鼓勵資源共享。

2、 維護學生不受學程異動影響權益。

(三) 各校除下列情形應層報本署核准外,其餘學程之異動情形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1、 核心科目調整。

2、 新設學程。

(四) 辦理學校新增學程及刪除學程,應研擬申請增調學程計畫書(參考格式及相關表格如附件五),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表件,報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五) 辦理學校新設學程者,應研擬申請新設學程計畫書(參考格式及相關表格如附件五),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表件,於擬實施學程前一學年度六月三十日前,由主管機關層轉本署核定。

(六) 新設學程應符合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規定,名稱應參考現有專門學程訂定。

(七) 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新設學程審查作業。

(八) 審查流程如表二及表三。

六、 停辦程序:

(一) 停辦類別與項目如下:

1、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停辦:為維護學生權益,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簽核後,函請學校停止辦理綜合高中:

(1) 學校諮詢輔導專案檢核結果,連續二年為「五等」。

(2) 學校招生未達二班,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專案輔導小組訪視後,依專案輔導報告之結果決定停辦。

(3) 學校連續二年招生人數未達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2、 學校申請停辦:停辦學校研擬停辦綜合高中申請書(如附件六),經校務會議通過,於擬停止辦理之前一年二月底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得予停辦,並報本署備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審查通過後,得予停辦。

(二) 停辦學校補助款處理原則如下:

1、 資本門:停辦年度起,即不予核撥。

2、 經常門:核撥至學校所有綜合高中學生畢業之學年度為止,核算基準仍依本作業規定之辦理學校經常門補助基準。

(三) 停辦學校應妥善照顧仍在讀之綜合高中學生至畢業為止。

(四) 停辦學校,於停辦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籌辦。

七、宣導措施:

(一) 辦理單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辦理學校。

(二) 辦理重點

1、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校每年應辦理綜合高中宣導活動,宣導重點包括辦理綜合高中之理念、課程、升學管道及招生等,宣導對象應包括籌辦及辦理學校全體教師及各單位人員,並擴及大專院校、國中師生、家長與社區人士。

2、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編列宣導經費,報請本署補助。

3、 綜合高中宣導應盡量整合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並配合相關社區整合及資源共享專案,合併規劃辦理。

八、 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署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校檢視補助款支用情形,如學校執行不實,得依法處理。

(二) 本署應於諮詢輔導專案實地訪視,評核各校補助款支用是否符合各校綜合高中課程計畫、學校中長程規劃及各年度經費需求計畫,並依訪視意見建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至各校檢視補助款支用情形。

(三) 本署得將諮詢輔導之檢核結果公布於綜合高中資訊網及技職教育傳播網。檢核結果為「一等」學校之課程手冊、計畫及相關資料,經學校同意後得公布於綜合高中資訊網及技職教育傳播網,作為各校辦理綜合高中之參考。

(四) 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其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辦理績效優良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相關承辦人員,由本署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

九、 推動工作:

(一) 本署於每年二月召開年度工作協調會,討論年度重點推動工作等相關事宜,推動工作經費由本署專款補助參與本作業規定之辦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落實推動本作業規定,應辦理研習會、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