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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高中優質化之目的,落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本署核定辦理本方案之全國公私立高中。

 

三、經費編列及補助基準:

() 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2、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屬直轄市、縣(市)主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其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3、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得重複編列經費。

4、一般性經常設備與計畫無關者,不得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5、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6、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7、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

8、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9、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備教學效益最佳化為原則。

() 補助基準:

1、經常門:

() 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外,得編列學生獎學金、獎助金、教師進修補助、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車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軟體設計費、軟體授權費及物品費等業務費之補助;不包括人事費、加班費。

() 大專校院教師至高中授課,課程內容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伸,其鐘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課鐘點標準規定支給,並以由高中支付為原則;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規定之規範。

() 學生獎學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獎學金及獎助金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學校應於其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中敘明對獲得獎學金、獎助金學生之後續輔導具體作為,並經本署審核通過。

() 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計算,每人每次新臺幣二百元覈實編列。

() 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 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移至校外進行課程教學,租車費每車每日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鐘點費總額,以不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資本門:

() 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及設施費之補助,但不含環境空間之修繕、維護管理。

() 包括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費之補助。

() 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1、學生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設備維護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軟體設計費、軟體授權費及物品費,以支應本方案業務所需(例如機具、器材、設備之維護等),且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為限。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惟因應新課綱研發創新教材之校定必修課程,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審定,並簽具智慧財產授權書,讓學術機關、學校等公眾使用者,補助經費可參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項下之稿費科目支應標準酌發編撰費,最高支應額度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百分之三。

4、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刊之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

6、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7、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8、使用學校內部設備(例如學校校車等)者,不予補助。

 

四、經費請領、執行及結報應注意事項:

() 獲選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學校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其中直轄市立、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 計畫之執行如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 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之項目;支用於本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

() 學校未能依限辦理經費結報、補助經費執行率未能達成主管機關所定目標比率或經費執行查有違規情事者,作為本署下學年度核減或停止本方案補助經費之參考,並得視需要予以輔導訪視。

() 本署得於執行計畫期間,稽查學校經費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