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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研究水準,保障研究人員工
  作權益,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本院研究人員之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
  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運作要點等相關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
  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
三、研究人員升等案件由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及
  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審議。
四、本院研究助理升等為助理研究員者,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
  且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任研究助理或相當研究助理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滿
    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但八十六年三月
    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其曾任研究助理或相當等級人員年資須四
    年以上。
 (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博士學位,且
    有專門著作者。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僅須取得
    碩士學位。
 (三)於本院服務滿一年,並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
    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研究與
    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本院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者,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
  且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任助理研究員或相當助理研究員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
    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博士學位,且
    有專門著作者。但僅適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
 (三)於本院服務滿一年,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
    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
    著作者。
六、本院副研究員升等為研究員,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且具有
  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任副研究員或相當副研究員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滿
    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且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
    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
    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七、本院研究人員申請升等之服務年資計算,以經歷證件所記載之起資年
  月推算至申請升等之月份為止。研究人員經核准全時進修或研究者,
  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或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惟核准
  留職停薪、借調院外服務期間之年資,則不予採計。
    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於討論其本人升等案件時,應自行迴
  避。
八、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六點所定專門著作,除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
  格審定辦法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六點所定
  專門著作,除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外,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由申請升等人員自取得前一等級研究人員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之
    著作中,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
 (二)代表作之著作形式及類型如下:
    1.著作形式:應為獨著、合著第一作者、通訊作者(須檢附合著
     人證明)。
    2.著作類型:
     (1) 期刊論文:須發表於SCI、SSCI、TSSCI、A&HCI、THCI 、
       Scopus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或院認可之核心期刊論文
       。
     (2) 專書:經同儕雙盲審查通過之專書(須檢附證明)。
     (3) 技術報告:應符合第九點規定。
 (三)參考作之著作形式、類型及初審標準如下:
    1.著作形式:以獨著或合著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為原則。其餘
     非獨著、非通訊作者、或為第二作者之後,依貢獻程度評定分
     數。
    2.著作類型:

     (1) 期刊論文:須發表於SCI、SSCI、TSSCI、A&HCI、THCI 、
       Scopus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或院認可之核心期刊論文。
     (2) 專書:經同儕審查通過之專書(須檢附證明)。
     (3) 專書章節:經審查通過之專書章節(須檢附證明)。
     (4) 技術報告:送審篇數及初審標準依本點規定辦理外,並應
       符合第九點規定。
    3.初審標準:依申請升等人員的貢獻程度給分,參考著作評分項
     目及標準於本院研究人員升等審查評分表另訂之。
     (1) 升等為助理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其所列參考著作評分經
       中心研評會初審至少應達七十分。
     (2) 升等研究員者,其所列參考著作評分經中心研評會初審評
       分至少應達八十分。
    前項所稱院認可之核心期刊,係由各中心研評會篩選後提出具有
  審查制度之期刊,簽奉院長同意後送院外審查,再提請院研評會審議
  ,並經院長核可後實施。院核心期刊之修正,除刪除期刊不須經院外
  審查外,其餘均應依前述審查程序辦理。
九、依前點送審之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報告研究主題須符合本院研究主軸:申請升等人員主持或參
    與院內研究計畫之實質工作成果,因研發任務的工作性質屬系統
    /資料庫建置、試題研發、工具/技術發展、資料蒐集檢驗與判
    讀等基礎性前導研究,經認定其研發成果具創新改進、衍生應用
    、整體性及獨特見解,或取得專利之成果。
 (二)技術報告書面內容:參照學術研究報告規範撰寫,內容應包含(
    但不限於)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成果貢
    獻等項目,或其他依研究主題特性而自訂適合呈現研究貢獻的獨
    特見解之撰寫項次。
 (三)送審技術報告其他要件:
    1.技術報告列入代表成果:每件報告總字數以50,000字為原則。
     申請升等人員應為獨立主持人/創作人,或主要主持人/創作
     人,不得為共同主持人/創作人;如為主要主持人/創作人須
     提出合著人證明。
    2.技術報告列入參考成果:每件報告總字數以30,000字為原則。
     申請升等人員應為獨立主持人/創作人、主要主持人/創作人
     或共同主持人/創作人,除獨立主持人/創作人外,申請升等
     人員依不同合作貢獻程度評定分數。
 (四)技術報告(除以專利為主題外)均應由擬升等人員於申請升等前
    ,事先簽請中心辦理單篇技術報告院外審查,通過後始得列為升
    等之代表成果或參考成果。技術報告以取得專利之成果為主題者
    ,不須辦理單篇技術報告院外審查,且僅得列入參考成果。相同
    題目之技術報告應以辦理一次單篇技術報告院外審查為限,其院
    外審查程序如下:
    1.各中心應受理擬升等人員之單篇技術報告外審申請。
    2.單篇技術報告外審由擬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推薦審查人名
     單,由中心簽請院長參酌推薦名單圈定人選進行審查。其評分
     項目及標準依本院研究人員以技術報告列為代表/參考成果送
     審審查意見表(如附表六)辦理。
    3.單篇技術報告須經由三位院外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其中二位委
     員審查通過始得列為代表成果或參考成果。中心應以書面通知
     擬升等人員審查結果。
十、凡合於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申請升等人員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底前
  提出申請。中心於每年四月、十月召開中心研評會審查。通過者,送
  院研評會審查。人事室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召開院研評會審查。
十一、申請升等人員應繳交表件如下:
 (一)研究人員升等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研究人員升等審查評分表(如附表二)
 (三)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履歷表一份(如附表三)。
 (四)學歷證明(以學位送審者):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國外學
    歷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查證或查驗。
 (五)著作:先繳送一份,院內審查時再繳交一式五份,應符合本要點
    第八點、第九點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相關規定
    ,並檢附審查證明文件。
 (六)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如附表四)。
 (七)合著人證明(如附表五)。
 (八)以技術報告送審者,應檢附技術報告列入代表/參考成果之審查
    結果書面通知。
十二、本院研究人員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院內審查:
    1.本院研究人員升等評審項目及基本門檻如下:
     (1) 研究及發表:所送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符合本要點第八點
       或第九點規定。
     (2) 行政及服務:最近三年度,均通過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
       考評。
    2.初評:由本院中心研評會進行審查是否達前目規定之基本門檻
     。通過者,始可送院研評會複評。未通過者,單位應以書面通
     知申請升等人員審查結果,並敘明不通過理由。
    3.複評:凡通過中心研評會審查者,送院研評會審查,通過者始
     可辦理院外審查。如未通過院研評會複評者,則不送院外審查
     ,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審查結果。
 (二)院外審查:
    1.升等研究員者,凡通過院內審查,其著作由本院密送院外具備
     教授資格之學者、專家(以下簡稱外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
     至少二位審查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
     檻,並提院研評會審議。
    2.升等副研究員(含)以下者,凡通過院內審查,其著作由本院
     密送外審委員五人審查,其中至少四位審查人皆給予及格者(
     七十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提院研評會審議。
    3.外審委員由擬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審查人名單,
     經中心主任推薦後,由人事室簽請院長參酌推薦名單後,決定
     人選送請審查。院外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據本院研究人
     員以著作送審審查意見表(如附表七)或研究人員以技術報告
     送審審查意見表(如附表八)辦理。
 (三)院研評會審議:
    1.院外審查結果由人事室提院研評會審議。
    2.院研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
     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
     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3.院研評會認為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審查意
     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明顯重大瑕疵等疑義時,得經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見退請原審查
     人再確認。
    4.經審議通過者,依第四款規定報教育部;未通過者由人事室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審議結果。
 (四)報教育部:
    1.升等研究員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教育部複審
     。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
    2.升等副研究員(含)以下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
     報教育部核定。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
     等人員。
十三、本院辦理研究人員升等之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申請
   升等人員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
   之公正性。
十四、本院於受理升等案件審查期間,發現申請升等人員有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所訂定情事,另依本院研究人
   員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十五、本院研究人員對升等結果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
   理。
十六、本要點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之修正規定,應自一百零八年
   九月之升等申請案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