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11800673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研究水準,保障研究人
員工作權益,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本院研究人員之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運作要點等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
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

三、    研究人員升等案件由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及
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審議。

四、    本院研究助理升等為助理研究員者,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
且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    曾任研究助理或相當研究助理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滿一年,
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
其曾任研究助理或相當等級人員年資須四年以上。
(二)    於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博士學位,且有
專門著作者。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僅須取得碩士學位。
(三)    於本院服務滿一年,並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
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
有專門著作者。

五、    本院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者,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
且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任助理研究員或相當助理研究員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滿一年,
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博士學位,且有專門
著作者。但僅適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
(三)於本院服務滿一年,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
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六、    本院副研究員升等為研究員,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且
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    曾任副研究員或相當副研究員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滿
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    於本院服務滿一年,且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
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七、    本院研究人員申請升等之服務年資計算,以經歷證件所記載之起
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之月份為止。研究人員經核准全時進修或研究者,
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或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惟核准留職
停薪、借調院外服務期間之年資,則不予採計。
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於討論其本人升等案件時,應自行迴避。

八、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六點所定專門著作,除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申請升等人員自取得前一等級研究人員資格後,依其研究成果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方式。
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
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
(二)代表作之著作形式及類型如下:
1.著作形式:應為獨著、合著第一作者、通訊作者(須檢附合著人證明)。
2.著作類型: 
(1)由申請升等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依其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撰寫之
技術報告,並應符合第九點規定。
(2)經正式審查程序出版之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
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節等。
(三)參考作之著作形式、類型及初審標準如下:
1.著作形式:以獨著或合著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為原則。
2.著作類型: 
(1)由申請升等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依其研究計畫之研究
成果撰寫之技術報告,並應符合第九點規定。
(2)經正式審查程序出版之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
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節等。
 申請升等之研究人員送審著作於提中心研評會前一個月內由中心公開陳列
並辦理公開演講。若升等著作屬機敏性,得專案簽准,不公開陳列及公開演講。

九、依前點送審之技術報告書面內容應包含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
內容、方法技巧、成果貢獻等項目,或其他依研究主題特性而撰寫項次。

十、凡合於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申請升等人員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底
前提出申請。中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完成第十二點規定之初評審查程序。
通過者,送院研評會審查。人事室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召開院研評會審查。

十ㄧ、申請升等人員應繳交表件如下:
(一)    研究人員升等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履歷表(請逕自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填報後列印)。
(三)    學歷證明(以學位送審者):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國外
學歷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查證或查驗。
(四)    著作:應符合本要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資格審定辦法相關規定,並檢附審查證明文件。
(五)    著作審查迴避參考名單(如附表二)。
      (六)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如附表三)。
十二、本院研究人員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ㄧ)本院研究人員升等評審項目及基本門檻如下:
1.研究及發表:所送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符合本要點第八點或第九點規定。
2.行政及服務:最近三年度,均通過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
(二)初評:
1.由本院中心研評會進行審查是否達前款規定之基本門檻。通過者,由
所屬中心辦理院外審查。
2.申請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院外審查之學者專家(以下簡稱
外審委員)參考名單,並由中心研評會推選或授權相當職級委員一名與院長
共同研商是否增列參考名單後,決定外審名單及排序。
3.升等研究員者,其著作由中心密送院外具備(或相當)教授資格之外
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至少二位審查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五分為及格),
始達通過門檻,並提中心研評會審議。
4.升等副研究員以下者,其著作由中心密送具備(或相當)副教授以上
資格之外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至少二位審查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五
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提中心研評會審議。
5.院外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據本院研究人員以著作送審審查意見
表(如附表四)或研究人員以技術報告送審審查意見表(如附表五、
附表六)辦理。
6.中心研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
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
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申
請升等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7.中心研評會認為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審查意見
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明顯重大瑕疵等疑義時,得經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見退請原審查人再確認。如原
審查人拒絕再確認或送原審查人再確認有困難時,得另送其他審查人
審查,原審查成績不予採計。
8.中心研評會對聘任人員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未通過者,
中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審查結果,並敘明不通過理由及教示
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式。
(三)複評:
1.凡通過中心研評會初評審查者,送院研評會複評審查,通過者始可
辦理院外審查。
2.升等研究員者,其著作由本院密送院外具備(或相當)教授資格之
外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至少二位審查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五分為
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提院研評會審議。
3.升等副研究員以下者,其著作由本院密送具備(或相當)副教授以
上資格之外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至少二位審查人皆給予及格者(七
十五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提院研評會審議。
4.外審委員由擬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審查人參考名單,
並由院研評會推選或授權相當職級委員一名與院長共同研商是否增列
參考名單後,決定外審名單及排序。
5.院外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據本院研究人員以著作送審審查
意見表(如附表四)或研究人員以技術報告送審審查意見表(如附
表五、附表六)辦理。
6.院研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
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
時,應予申請升等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7.院研評會認為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審查意見
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明顯重大瑕疵等疑義時,得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見退請原審查人再確認。
如原審查人拒絕再確認或送原審查人再確認有困難時,得另送其他
審查人審查,原審查成績不予採計。
8.院研評會對申請升等人員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經審
議通過者,依第四款規定報教育部;未通過者由人事室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審議結果,並敘明不通過理由及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
方式。
(四)報教育部:
1.升等研究員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教育部複審。
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
2.升等副研究員以下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教育部
核定。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

十三、中心及院辦理外審之委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升等人員之指導教授。
(二)申請升等人員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與申請升等人員有親屬關係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
規定者。
(四)申請升等人員之所屬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
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衡平性,宜儘量兼顧下列原則: 
(一)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儘可能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研究機關(構)
之教授或研究員擔任。
(二)申請升等人員畢業學校之教授儘可能迴避。
(三)與申請升等人員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者儘可能迴避審查。
(四)曾與申請升等人員共同參與相關研究者,儘可能迴避審查。
(五)針對特殊性類科,國內遴選適當之審查委員不易、可遴選
國外之教授擔任審查委員。

十四、本院辦理研究人員升等之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除依規定
提供申請升等人員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外審委員評審意見應加以整理,手寫者應重新繕打及校對。
提供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參考時,不得出現審查委員姓名。

十五、本院於受理升等案件審查期間,發現申請升等人員有專科
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所訂定情事,另依
本院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十六、本院研究人員對升等結果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