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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新聘研究人員研究及行政
    服務績效,特訂定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新聘研究人員,係指本院於本要點通過後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新聘任職二年內之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前項人員不含借調至本院服務者。
三、新聘研究人員於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前均應接受評鑑,其作業程序
    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日二個月前填寫新聘研究人
        員評鑑考核表,併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提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
        (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初評。
    (二)單位應於新聘研究人員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日一個月前將中心
        研評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交人事室。
    (三)人事室將初評結果提送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
        )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評鑑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
        人。
三之一、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至一百零六年六月間新聘之研究人員於初
        聘及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前均應接受評鑑,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初聘及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日二個月前填寫新聘
        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併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提中心研究人員
        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初評。
    (二)單位應於新聘研究人員初聘及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日一個月前
        將中心研評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交人事室。
    (三)人事室將初評結果提送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
        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評鑑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
        事人。
四、新聘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計畫、行政服務及學術表現,各評鑑
  項目均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計畫(經本院研究計畫複審程序通過之研究計畫,應達三十
    分;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前進用之新聘研究人員應達二十分,其
    中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十分):
    1.擔任計畫主持人:每案計十分。
    2.擔任共同主持人:該計畫一位共同主持人者計五分、二位共同
     主持人者各計三分、三位共同主持人者各計二分。
    3.前二目之計分得經院長核定後酌增。
  (二)行政服務(應達八十分):
    1.院指定服務事項(總分一百,權重百分之二十)。
    2.單位指定服務事項(總分一百,權重百分之八十):由單位主管
     依單位特性與新聘研究人員研商後,訂定評分事項與配分標準
     ,依行政程序簽請核定。
  (三)學術表現(應達以下規定之一):
    1.科技部計畫、期刊論文、專書單篇: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二案
     ;或發表期刊論文、專書單篇至少二篇;或擔任計畫主持人及
     發表期刊論文、專書單篇至少一案加一篇。
    2.專書:一本,且應經審查通過。
    前項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單篇除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第二十一條外,並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期刊論文:須擔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且已發表於各單位訂定
    之核心期刊,並經正式審查程序。或經前開刊物出具將於評鑑期
    間內發表之證明。
  (二)專書單篇:須擔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且已出版公開發行,並
    經正式審查程序。或經出版社出具將於評鑑期間內公開發行之證
    明。
  (三)專書:為已出版公開發行,且須經正式審查程序。或經出版社出
    具將於評鑑期間內公開發行之證明。
    各單位並得就新聘研究人員發表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另依程序簽
  請辦理外審。第二年起有關研究發表之服務機構名稱,須以本院為第
  一順位。
四之一、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至一百零六年六月間新聘之研究人員評鑑項
    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每次評鑑均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
    1.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或專書單
     篇(含專書單篇及研討會後論文集)等共一件;或經國內外學
     術或專業刊物出具將定期出版之證明。
    2.工具與專利: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系統研發或專
     利審查核准等共一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量表、
     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教材模組、語料庫應用系統等。
    3.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
     議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由單位主管與新聘研究人員研商後,並參酌《國家教
    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依行政
    程序簽請核定其工作內容及績效目標。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單位訂定之核心期刊,各單位並得就新
  聘研究人員發表之專書(含專書單篇及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
  程序簽請辦理外審。其作者序亦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第二年起
  有關研究發表之服務機構名稱,須以本院為第一順位。
五、新聘研究人員於初聘屆滿後逕予續聘一年,第一次續聘屆滿前,應
    依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規定接受評鑑,通過第三點規定辦理
    之評鑑者,得予續聘,並於通過新聘研究人員評鑑後改依本院研究
    人員評鑑要點接受下一次評鑑。
    前項評鑑未通過者,除科技部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並應
    於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簽奉核定後始得暫予續
    聘二年,並於次一年內申請再評,再評如仍未通過者,應提中心研
    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是否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後再評之評鑑項目採計期間,應以再評年度
    往前推算二年,不得自第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
五之一、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至一百零六年六月間新聘之研究人員通過
        第三之一點規定辦理之評鑑者,得予續聘,並於第二次續聘起
        改依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規定接受評鑑。
    新聘研究人員未通過第三之一點規定辦理評鑑者,除科技部計畫外
    ,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並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
    畫,經簽奉核定後始得暫予續聘,並於次一年內申請再評,再評如
    仍未通過者,應提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是否予以解聘或不續
    聘。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後再評之評鑑項目採計期間,應以再評年度
    往前推算一年,不得自第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
六、有關新聘研究人員延後評鑑之申請,適用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之
    規定。
七、新聘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九、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至一百零六年六月間新聘之研究人員得選擇適
    用本要點第三之一點、第四之一點及第五之一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