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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政府出版品管理執行績效查核注意事項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查核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政府出版品管理
    之執行績效,加強各項出版品之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對象: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三、查核範圍:
(一)是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出版品管理相關事宜(十五分)。
(二)是否依規定向行政院研考會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辦編印政府
      出版品統一編號,並定期維護書目資料(十五分)。
(三)是否向國家圖書館標準書號中心申辦 ISBN 或 ISSN (十分)。
(四)出版品封面、封底、書名頁、版權頁、書脊、紙本規格等之製作,
      是否符合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十五分)。
(五)出版品是否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辦理寄存服務(十分)
      。
(六)出版品是否訂有銷售價格或工本費,已定價出版品或委外合作出版
      品是否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辦理統籌展售(十分)。
(七)辦理出版品電子化之情形(十分)。
(八)其他依相關規定應辦事項、所遭遇之困難及改進建議(十五分)。


四、查核方式:分為平時查報及年度查核二種方式進行:
(一)平時查報:本部單位,按季彙整當季本單位出版品發行情形相關資
      料,及將依規定或配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部秘書室辦
      理事項之辦理結果彙整建檔,作為查核項目,並定期送本部秘書室
      備查;所屬機關、學校,將按規定應辦理或配合辦理事項之辦理結
      果彙整建檔,作為查核項目。
(二)年度查核:定期由本部秘書室會同各業務相關單位實地抽訪本部各
      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十至四十個單位,查核出版品管理之辦理情
      形。


五、查核結果:
(一)考核等級:優等(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丙等(六十分上未滿七十
      分者)、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二)獎懲標準:
      1.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單位主管(機關學校首長)及同仁,予以
        記功一次。
      2.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單位主管(機關學校首長)及同仁,予以
        嘉獎二次。
      3.考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單位主管(機關學校首長)及同仁,予以
        申誡一次。
     4. 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單位主管(機關學校首長)及同仁,予以
        申誡二次。
    前項第二款之獎懲事宜,其為本部單位者,由本部統籌辦理;其為所
    屬機關學校者,由該機關學校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