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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終身學習體育及衛生教育作業原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藝術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終
    身學習法、國民體育法、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
    法及學校衛生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有效運用現有教育資源,結合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
      級進修學校,共同規劃參與推展藝文教育、家庭教育、人權教育、
      法治與公民教育、志願服務及讀書會等學習活動,發展學生社團,
      促進學校與社區融合。
(二)改善學校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三)培養藝術人文素養,促進家庭親子和諧關係。
(四)鼓勵社區民眾參與學校專長訓練及研習活動,邁向終身學習社會。
(五)落實學校體育教學及推廣學校體育活動,辦理校內班際比賽、體育
      育樂營、校際體育活動及學生幹部訓練等拓展學生多元參與之體育
      活動,增進學生運動機會並提升運動技能,建立正確休閒理念,養
      成運動習慣,培育健康青少年。
(六)加強學生衛生教育,積極推動環保教育,落實綠色消費、學生平安
      保險、健康照護及服務。
(七)培育新世紀領導人才、推動海洋教育,加強教師專業知能訓練。
(八)提升體育、衛生護理人員專業知能。


三、補助對象:
    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學生參加全國藝術教育競賽,以實際報名參賽學生人數計算,補助
            如下:
      1.交通費:補助每名學生搭乘莒光號火車或客運往返學校至比賽地
            點之費用。但離島地區學生,補助其往返機票及一日住宿費。
           
2.膳雜費:每名學生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
(二)獎勵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績優學校,改善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
      通安全教育宣導,每校新臺幣十萬元。
(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師縣外介聘,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輪流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
      編列相對經費納入預算辦理。
(四)推展校內班際運動競賽,以種類配合年級數為計算單位,酌予補助
      。
(五)學生假期體育育樂營及學生假期游泳學習營,以營次為計算單位,
      酌予補助。
(六)學校申請辦理體育活動幹部訓練營,每校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七)辦理校園衛生保健活動,依學校所提項目補助鐘點費及研習材料費
      。
(八)無游泳池學校租借游泳池辦理游泳教學,以班級為計算單位,酌予
      補助。
(九)補助學校學生運動社團辦理體育活動,以社團為計算基準,酌予補
      助。
(十)補助辦理校際體育活動,其舉辦之運動競賽種類至少應有五校參加。
(十一)補助學校體育訓練及各類球賽聯誼活動經費,每項計畫以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同一年度舉辦同類活動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
(十二)補助設置體育班及配合政策推展體育績優學校基本需求經費、訓
        練費及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運動績優學生獎學金。
(十三)補助學校辦理新世紀領導人才、海洋教育多元知能訓練及教師專
        業知能研習。
(十四)補助學校辦理體育及衛生護理人員專業知能訓練。
(十五)補助學校體育設施經費,按學校提報申請項目,依實際需求審核
                後,酌予補助。

(十六)補助學校照明設備汰換為節能省電燈具經費,依學校實際需要,
                酌予補助。

(十七)辦理終身學習、藝術人文、進修推廣教育、體育及衛生等相關活
        動,以計畫內容、場次、參加人數為基準,酌予補助經費。
(十八)研習(討)會:依據會計、審計相關規定標準覈實支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由申請單位擬具活動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概算表,於本部
      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以前點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彙整各受補助單位
      申請書及經費概算表,以書面或召開會議之方式審查,必要時得委
      外審查,並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審查完竣,核定補助項目
      及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經審查通過核定後,函申請單位掣據送本部憑辦
      。
(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依會計程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期限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活動
      結束後,原始憑證留存原承辦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辦理結算,並將成果報告
      及經費收支明細表報本部備查。
(五)結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補助比率繳回本部,並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報成果及經費使用結算表
      送本部。
(二)本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成果,辦理實地觀摩訪視,必要時得
      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訪視結果作為日後辦理獎勵或改進之參據。
(三)本部應針對補助項目實施計畫、經費運用及執行成果召開檢討會,
      檢討修正改進、追綜考核,並列入編列年度預算之參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涉及著作權事項,依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本部得於教育範圍內予
      以重製、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