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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工讀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一)提供學生服務社區從事公益服務活動之機會,以激發其愛護鄉土之情懷。

(二)支援山地與偏遠地區之社區文化社教服務工作,以提升其社區生活品質。

(三)資助家境清寒、熱心服務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中部辦公室。

(二)承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申請條件: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一)原住民者。

(二)家境清寒者(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為優先)。

(三)設籍偏遠地區者。

(四)大專院校山地服務隊成員。

(五)具有專長者。

四、名額:

(一)組隊方式辦理者,每校最多兩隊,每隊以二十人為原則,但參與受服務學生人數應超逾工讀生人數一倍以上為原則。

(二)專案報核。

五、工讀期間:

(一)利用寒、暑假期間組隊辦理者,實際工讀期間(不包括訓練、準備及賦歸時間)以二週至六週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每日工讀時間八小時。

六、工讀內容:

為發揮學生之專長而不影響其身心健康,各校應輔導學生依下列項目辦理工讀服務。

(一)育幼、養老、教養機構服務。

(二)職能專長之訓練、

(三)鄉土文化保存與推廣服務。

(四)自然生態保育宣導與教育服務。

(五)社區文教服務。

(六)體育技藝專長之教導。

(七)民俗才藝服務。

(八)協助推展學產基金業務。

七、工讀金額:

比照政府規定一般工讀生之待遇發給。

八、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表及企劃書函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二)申請期間:暑期工讀於四月底前,寒假工讀於十二月十五日前。

九、工讀隊數:人數及期間,得視預算及辦理績效,酌予增減。

十、經費來源:

辦理本項計畫所需經費,由學產期金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