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一)提供學生服務社區從事公益服務活動之機會,以激發其愛護鄉土之情懷。
(二)支援山地與偏遠地區之社區文化社教服務工作,以提升其社區生活品質。
(三)資助家境清寒、熱心服務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中部辦公室。
(二)承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申請條件: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一)原住民者。
(二)家境清寒者(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為優先)。
(三)設籍偏遠地區者。
(四)大專院校山地服務隊成員。
(五)具有專長者。
四、名額:
(一)組隊方式辦理者,每校最多兩隊,每隊以二十人為原則,但參與受服務學生人數應超逾工讀生人數一倍以上為原則。
(二)專案報核。
五、工讀期間:
(一)利用寒、暑假期間組隊辦理者,實際工讀期間(不包括訓練、準備及賦歸時間)以二週至六週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每日工讀時間八小時。
六、工讀內容:
為發揮學生之專長而不影響其身心健康,各校應輔導學生依下列項目辦理工讀服務。
(一)育幼、養老、教養機構服務。
(二)職能專長之訓練、
(三)鄉土文化保存與推廣服務。
(四)自然生態保育宣導與教育服務。
(五)社區文教服務。
(六)體育技藝專長之教導。
(七)民俗才藝服務。
(八)協助推展學產基金業務。
七、工讀金額:
比照政府規定一般工讀生之待遇發給。
八、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表及企劃書函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二)申請期間:暑期工讀於四月底前,寒假工讀於十二月十五日前。
九、工讀隊數:人數及期間,得視預算及辦理績效,酌予增減。
十、經費來源:
辦理本項計畫所需經費,由學產期金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