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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學提升學生素質原則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行政院「挑戰二○○八國家發
    展重點計畫–E世代人才培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 提升高級中學學生語文能力、E 化學習能力,加強圖書館教育功能
      。
 (二) 建構高級中學成為學習型學校,發展校際水平及垂直策略聯盟,以
      增強學校競爭力。
 (三) 鼓勵學生深入各項課題之研究,拓展學生學習領域與深度,培育高
      級中學學生具有研究及創造力。
 (四) 建立多元價值、相互尊重關懷、溫馨和諧之優質校園文化。


三、補助對象: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


四、補助原則:
 (一) 加強學生英語能力:
   1.補助資訊融入英語教學經費。
   2.補助充實英語學習軟體或教材經費。
   3.補助成立英語社團或英語讀書會經費。
   4.補助教學觀摩、成果發表、各項競賽經費。
   5.支援社區化學校校際教學合作經費。
   6.補助教師進修研習經費。
 (二) 加強科學教育:
      1.參加競賽獲獎學校予以補助經費及承辦競賽學校補助相關經費。
      2.補助各學科校際聯盟研習或競賽經費。
      3.學校實驗室耗材及器材設備經費。
 (三) 推動圖書館為教學資源中心:
      1.補助高中高職圖書館輔導團工作計畫各項經費。
      2.購置圖書館館藏及相關設備經費。
 (四) 補助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學生事務 (含輔導) 各項工作經費。
 (五) 補助辦理多元入學相關工作經費。
 (六) 補助辦理總統教育獎活動經費。
 (七) 僑生輔導經費及私立學校聘用僑生輔導人員補助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各校提出申請。
 (二) 申請程序:由本部函知各校提出申請。
 (三) 審查方式:由本部審查或邀請學者專家審查。
 (四) 因競賽或經由會議討論執行重點工作項目,補助經費由本部逕予審
      查核給。
 (五) 依學生人數補助案,分學期由學校提出申請,依補助基準逕予核給
      。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審查核定或簽奉核可予以補助者,函知學校備據送本部憑撥。
 (二) 各項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學校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彙
      整成果報本部。
 (三) 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如有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繳回
      。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案,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學校辦理成效將列為下年度核發該項補助費之參考。
 (二) 辦理年度檢討,檢視各校申請及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辦理依據。
 (三) 經核定受補助之學校,列入駐區督學視導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