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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縣(市)立高級中學資本門經費作業原則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城鄉高中教育均衡發展,配合
    推動高中社區化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補助縣(市)立高級中
    學經費,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縣(市)政府(轄屬之各縣(市)立高級中學)。


三、補助範圍:
(一)依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之相關規定,充實教學所需設備;其主要
      範圍如下:
      1.各學科教學實驗室(含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視聽
        、資訊設備(含網路設施及設備)。
      2.圖書館圖書資料及設備。
      3.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
      4.飲食衛生、廁所、照明、體育、保健設備。
      5.設置前四款設備所需之附屬必要設施。
(二)為急迫性教學所需,改善高中校舍建築之修繕工程。


四、補助原則:
(一)教學設備補助(以本部年度預算相關分支計畫經費支應):
      1.本款經費申請以充實高中新課程特色發展之教學設備為限。
      2.依申請計畫書內容之明確性及合理性,審查核定補助額度。
(二)修繕工程補助(以本部年度預算相關分支計畫經費支應):
      1.本款經費申請以改善高中校舍建築修繕工程為限。
      2.依申請計畫書內容之急迫性及合理性,審查核定補助額度。
(三)前二款補助採部分補助,其補助比率,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教學設備補助:
      由各校提報申請計畫(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交由各縣(市
      )政府辦理初審。各縣(市)政府應檢附各校實地勘驗之初審意見
      表(如附件二)、各校申請計畫書排序表(如附件三)及各校申請
      計畫書函報本部。本部依各縣(市)政府報送之各校申請計畫案,
      就其明確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必要時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
      定補助金額。
(二)修繕工程補助:
      由各校提報申請計畫(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交由各縣(市
      )政府辦理初審。各縣(市)政府應檢附各校實地勘驗之初審意見
      表(如附件五)、各校申請計畫書排序表(如附件六)及各校申請
      計畫書函報本部;本部依各縣(市)政府報送之各校申請計畫案,
      就其急迫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必要時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
      定補助金額。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購置之教學設備、儀器、圖書應依規定格式(附件七),印製自黏
      標籤張貼標示,並列入財產清冊,依校產相關規定管理。
(二)各縣(市)政府應就教學設備及修繕工程等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定
      期辦理評鑑,並將本項補助列入督學抽查項目,確實考核;本部視
      實際需要,將就經費執行成效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將供核定補助下
      年度經費之參考。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教學設備及修繕工程等補助經費,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八。各縣(市)政府辦理請款時
    應檢附當年度配合補助款相關證明。前揭作業要點得至本部網頁下載
    。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各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發
          包事宜。

() 本補助款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為原則,但如符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二十條規定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
           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