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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職)
  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高職優質化之目的,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
  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執行,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全國各公私立高職。

三、補助基準:

  (一)基本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依各校所
    屬行政區之地理位置所劃分等級、各直轄市、縣(市)低收入
    戶比率、學校學生人數、各校低收入戶學生人數比率等指標進
    行分配。

  (二)計畫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八十,依各校所
    提本方案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及政策性發展
    狀況,並參照學校之招生率及其增減率、就近入學率及其增減
    率、學生休學及適性輔導轉學比率及其增減率、畢業生升學率
    及其增減率、畢業生就業率及其增減率、學生學習表現、學校
    生師比、合格教師比率、教師進修情形、教師流動率及教育投
    資率(私立學校增列)等指標進行分配。

四、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一)經費編列原則:經費之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下列原
    則辦理:

    1、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2、各主管機關應依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
      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
      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三十;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3、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4、各計畫用途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編列,且項目名稱應以與基準表一致為原則。

    5、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宜重複編列經費。

    6、與計畫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宜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7、學校宜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覆購置以節省公帑。

    8、相關活動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二)經費編列基準:經常門、資本門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總
    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編列,並依下列規定編列:

    1、經常門:

      (1)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並得編列學生獎(助)學金、教師進修費用、設備維
        護費、材料費、租車費及一萬元以下之軟體設計費、
        軟體授權費及物品耗材費等。

      (2)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每生每次新臺幣二百
        元計。

      (3)入學獎學金每生每學期最多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總
        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4)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
        為限,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十。

      (5)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至高職授課,課程內容屬專科以上
        學校課程之延伸者,其鐘點費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授課
        鐘點標準支給,原則由高職支付;其在校外授課時數
        ,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規定之規範。

      (6)鐘點費總額不宜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凡其鐘點費於規劃或執行結果超過此一額度者,應需
        另提出歷年辦理本方案鐘點費支用情形及辦理成果之
        佐證資料。

      (7)學校因推動本方案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
        費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8)租車費每車每日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2、資本門:

      (1)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
        相關設備及設施。

      (2)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3)資本門經費應用於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之機械與設備(包括電腦軟體設備費)
        及什項設備。

    3、注意事項:

      (1)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
        核要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4)本項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本項經費得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業務所需之機具、器
        材及設備維護費等。

      (6)本項經費不得變相辦理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7)本項經費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
        紀念品製作費等。

      (8)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者,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9)本項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
        教育部○○年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
        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10)學校辦理本方案計畫經費執行率,未能達成預期目
         標至主管機關要求之比率者,應另接受計畫專業審
         查及輔導諮詢,專案解決其計畫辦理之問題。

五、經費請領及結報:

  (一)獲選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部核定經費額度
    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辦理。經費依計畫學年度,上學期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下學期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三)計畫之執行需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專案報本部核定後辦理。

  (四)採購招標後如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其支
    用於本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部同意後始得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