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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重大政策發布作業須知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重大政策(方案、計畫或其他政策規
    畫)對外發布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於重大政策之規劃過程應蒐集完整資訊(例如新聞報
    導、統計分析或相關研究),邀集相關部會、單位、專家學者、政策利益
    團體及利害關係人等開會研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政策發布前之溝通過程及研商結果應全面保密。
(二)如屬委員會性質之會議,應嚴格要求外聘委員不得以個人身分,就重
      大政策內容主動或被動公開對外發言。
(三)規劃過程應掌握參與人員或團體之人力資源,配合政策發布同步啟動。


三、重大政策之規劃草案應適時安排向部次長進行簡報、提首長幕僚會議或提
    部務會報報告,並經核定後,始得對外發布。


四、重大政策原則上應透過本部新聞組安排,由部長或主管次長主持召開記者
    會正式對外宣布,並針對媒體質疑提出完整之說明。


五、重大政策對外發布時,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除應提供新聞稿外,並應備妥詳
    細說明資料,針對政策規劃之背景、政策內容(包括推動時程)、配套措
    施及預期效益等做完整之說明。同時針對外界可能之質疑提供Q&A。


六、前點資料應於記者會召開五日前陳部次長核閱確認。


七、針對社會高度關注之議題,於記者會召開前應將相關資料透過部長室轉陳
    行政院,並製作簡要之說帖,透過國會組將資訊提供立法院執政黨黨團、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八、重大政策對外宣布後,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應掌握外界回應意見,如有不實
    之報導應即時回應更正,並透過本部新聞組安排利用教育廣播電台及其他
    媒體通路加強宣導澄清。


九、重大政策對外發布原則上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但經部長核定得為權宜性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