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部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除應依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作
  業規定辦理。

二、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其內容屬本部業務職掌範圍者,以不超過
  三日為限;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職掌範圍者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
  。因故未能在上述期限以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辦理情形
  及延期理由,以書面先行告知陳情人。

三、各單位如連續收到同一案由之人民陳情案件(含同一陳情人)得予併
  案辦理,如陳情案件業已答覆陳情人後,上級機關(如總統府、行政
  院)再交辦同一案由者,應將辦理情形答覆交辦機關。

四、人民陳情案件如係副本不予列管,由收文人員依作業規定註記人民陳
  情案件後,直接送承辦人員處理;但部(次)長室及行政院移送或直
  接受理之陳情案件,仍應由秘書室管考科列入管制。

五、受理陳情案件非屬本部職掌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及列管單位後結案;經列管之陳情案件,應具體答覆陳情人,並將辦
  理情形副知有關機關及列管單位,以便銷號。

六、人民言詞陳情者,各單位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填寫人
  民陳情案件紀錄表,並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七、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嚴防洩密,加強維護人民權益。

八、各單位應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擔任人民陳情案件管考負責人。

九、各單位於接獲秘書室通知六日內,由陳情案件管考負責人擇定二項陳
  情案件(包括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
  行政權益之維護)較多之業務,填寫人民陳情案件檢討分析表,送交
  秘書室。

十、人民陳情案件比照本部文書流程管理及獎懲作業規範及本部部長民意
  信箱滿意度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