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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高級中學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高級中學教育,促進高級中學教育之
    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項目:
(一)提升高級中學教育及學生基本科學、人文素養之學術交流活動。
(二)提升高級中學教學、學生活動品質之相關活動。
(三)增進我國高級中學學生國際視野之活動。
(四)激發我國高級中學學生及教師創意之相關活動。
(五)將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教育、人權教育、環保教育、永
      續發展、多元文化、消費者保護、閱讀及藝術與人文等融入高級中
      學教育之相關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
(三)經政府立案之民間非營利文教團體,且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者。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項目內涵及基準: 
      1.補助之活動以高級中學校際、區域性及全國性活動為原則;其形
        式及內容如下:
     (1)研討會或講習會:以鼓勵協助高級中學學生學習成長為主之研
          討會、講習會。但不包括大學校院各系所為招生目的所辦理之
          各類活動。
     (2)國際性學術研討會(Conference):針對高級中學教育特定範
          圍主題所舉辦之會議,以學者作論文發表為形式要件。
     (3)展示:以高級中學教育為主題或範圍之展示活動。
     (4)競賽:以高級中學教育為主題或範圍之競賽活動。
     (5)其他:符合本原則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2.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詳如教育部補助辦理高級中學教育活動補助
        經費編列基準(如附件一)。
(二)補助原則:
      1.同一活動分散於各單位(學校)辦理者,仍應擇由一單位(學校
        )提出補助申請,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2.各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案最高以二案為限,每年度補助經費最高
        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3.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經專家學者審查結果,評
        定為優等者(九十分以上),予以補助申請額度全額;評定為一
        等者(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補助申請額度之百分之八
        十;評定為二等者(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補助申請
        額度百分之六十;評定為三等者(未滿七十五分),不予補助。
      4.申請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者,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額度
        二分之一。
      5.申請補助案經審查計畫之內容或評定等第後,應參酌下列事項核
        定補助額度:
     (1)同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之情形。
     (2)活動收費之情形。
     (3)以往辦理成果及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之情形。
     (4)常態性辦理之活動經費,由申請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或向其
          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為原則。
      6.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涉及全體高級中學學生或配合本部政策推
        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要辦理,不受前五目規定原則之
        限制。
      7.本案之補助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辦理。
      8.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一般性活動:申請單位應檢具公文、申請表(如附件二)及計畫
        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三),連同計畫案一式三份,依下列規
        定向本部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特殊性活動:申請單位應檢送公文、申請表、計畫案及經費申請
        表各一式三份,報本部核定後,檢據函報本部請款。
      3.未依本原則所定格式提出之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 
      1.審查程序:
        每年一月、七月所報申請案,於收件截止後,統一審查並核定補
        助額度。各申請案申請額度未滿新臺幣十五萬元者,由本部有關
        單位審查,申請額度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由本部送請相關
        學者專家二人進行專業審查,並以二位學者專家評分之平均分數
        作為審查結果,並依審查結果核定相關經費。
      2.審查期限:
     (1)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件期限截止後三十個工作日函復為原則
          。
     (2)不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件期限截止後三十個工作日函復為原
          則。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
      1.申請案獲准補助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週內,檢附領據函報
        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2.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定;因可歸
        責於申請單位而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二)核銷作業: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經費收
      支結算表一份報本部備查。
(三)成果報告: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
      告報本部備查。
(四)結餘款:如有餘款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其他:前四款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申請單位應檢送成果報告,作為本部以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
    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申請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
    定,並受本部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