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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考評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及部屬學校、館所業務委託
  民間辦理績效之考評,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對象:

  (一)本部相關單位。

  (二)部屬學校、館所。
 

三、考評項目:

  內部事務或服務:將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委託
  民間機構辦理之案件,如資訊、保全、清潔、環境綠化、事務
  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四、考評組織:

  (一)本部為考評業務委託作業,必要時,得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由常務次長擔任會議主持人,總務司、社教司、高教司
    、中部辦公室、人事處、教研會、技職司、中教司、體育
    司、會計處、法規會、電算中心及秘書室各指派副主管一
    人出席開會,無副主管之單位由專門委員代表。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部本部:由總務司負責,人事處及電算中心協同辦理。

     2.部屬館所:由社教司負責,高教司及教研會協同辦理。

     3.部屬國立大專校院及附設醫院:由高教司負責,技職司
     、中教司、社教司及體育司協同辦理。

     4.部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中部辦公室負責。
 

五、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部屬學校、館所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
    核表」(如附表)中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時
    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考評。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確認。
 

六、考評指標:

  (一)委託民間辦理成效之考評指標,應包括效益評估相關數據
    (如節省之人力及經費)及顧客滿意度等量化指標與履約管
    理情形、營運狀況及績效、服務品質等非量化指標。

  (二)自評時應檢討並列述應委託民間辦理而未委託項目之評估
    。

 

七、經費: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八、獎勵及改進:

  經考評後,對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推動委託成效不佳者,應督導其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