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及部屬學校、館所業務委託
民間辦理績效之考評,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對象:
(一)本部相關單位。
(二)部屬學校、館所。
三、考評項目:
內部事務或服務:將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委託
民間機構辦理之案件,如資訊、保全、清潔、環境綠化、事務
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四、考評組織:
(一)本部為考評業務委託作業,必要時,得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由常務次長擔任會議主持人,總務司、社教司、高教司
、中部辦公室、人事處、教研會、技職司、中教司、體育
司、會計處、法規會、電算中心及秘書室各指派副主管一
人出席開會,無副主管之單位由專門委員代表。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部本部:由總務司負責,人事處及電算中心協同辦理。
2.部屬館所:由社教司負責,高教司及教研會協同辦理。
3.部屬國立大專校院及附設醫院:由高教司負責,技職司
、中教司、社教司及體育司協同辦理。
4.部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中部辦公室負責。
五、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部屬學校、館所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
核表」(如附表)中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時
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考評。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確認。
六、考評指標:
(一)委託民間辦理成效之考評指標,應包括效益評估相關數據
(如節省之人力及經費)及顧客滿意度等量化指標與履約管
理情形、營運狀況及績效、服務品質等非量化指標。
(二)自評時應檢討並列述應委託民間辦理而未委託項目之評估
。
七、經費: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八、獎勵及改進:
經考評後,對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推動委託成效不佳者,應督導其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