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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部訂定之「高級
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均衡城鄉教育落差,提升高級中等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
 
三、申請程序
學校應依本方案計畫申請程序規定,擬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
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本署受理前項申請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學校校長、業界、家長與教師
團體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經本署報教育部核定計畫及補助經
費,並通知學校。
 
四、審查基準
前點第二項審查,應依本方案計畫書審查基準規定之指標,及計畫之合
理性、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與政策性及合作單位與合作校數等事項
為之。
 
五、經費編列原則
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一) 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編列經費;本補
     助之用途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 
     規定,且項目名稱應與基準表一致為原則。
(二) 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屬直轄市、縣(市)主管者,應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
     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
     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
     之七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
     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三) 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
(四) 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申請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之
     規定重複申請。
(五) 與計畫執行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六) 學校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七) 本要點補助經費,以「學校」為單位撥款,不得轉撥至其他單位。
 
六、經費編列及補助基準
本要點補助項目為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者,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
業手冊規定編列,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經常門:
 1、各項金額比率限制,以個別學校為單位計算,並依「教育部補助及
     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其得編列之項目為教師進修補助
     費、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車費及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費等。
 2、物品費之總經費,不得逾經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二十。
 3、材料費,依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計算,每人每次不得逾二百元;材
     料費之總經費,不得逾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4、鐘點費,包括講座鐘點費及學校授課鐘點費;其總經費,不得逾經
     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三十,但為辦理社區共同之國民中學學生職涯
     試探或學術試探學校,其總經費不得逾經常門補助經費百分五十。
 5、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稿費。惟因應新課綱研
     發創新教材之校定必修課程,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審定,並簽具
     智慧財產授權書,讓學術機關、學校等公眾使用者,補助經費可參
     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項下之稿費科目支應標準
     酌發編撰費,最高支應額度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百分之三。
 6、學校教師至國民中學授課,其鐘點費比照學校授課鐘點標準支給; 
     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學校相關規定之限制。
 7、學校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參加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8、租車費,每車每日不得逾一萬元。但不得支用於學校校車。
(二) 資本門:
 1、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或設
     施。
 2、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3、應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為一萬元以上之機械與設備(包
     括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
(三) 注意事項:
     前二點補助經費之編列,應遵行下列規定:
 1、個別學校資本門總經費,以不得逾總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但由本署指定辦理計畫之精進標竿學校資本門總經費,以不得逾總
     補助費用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2、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但由本署
     指定辦理計畫之精進標竿學校,得編列專任助理一人之人事費。
 3、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學生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之授課鐘點費。
 4、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學生之獎(助)學金、獎勵金。
 5、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辦理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6、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校刊編輯與印刷費、演出費及招生紀念品
     製作費。
 7、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者,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8、以本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
     質化實施方案補助購置」字樣,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9、前一年度計畫辦理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之學校,不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未達百分之八十之學校,酌予刪減補助經費。
 
七、經費請領及結報
學校請領經費及結報,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 依教育部核定之補助額度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 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其請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三) 補助經費,依計畫學年度執行;上學期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
     學期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四) 計畫有變更必要者,國立學校報本署核定;其他直轄市、縣(市)
     立學校,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
     計畫辦理。
(五) 採購招標後如有結餘款項,以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為限;其支
     用於計畫新增項目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