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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1

國立臺灣大學為醫學教育研究及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院作業基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3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管理機關。

4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5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6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7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8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9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0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1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2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