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期強化大專校院與區域城鄉發展(社區、產業
、文化、智慧城市)之在地連結合作,實踐其社會責任,並透過人
文關懷及協助解決區域問題之概念,鼓勵教師帶領學生以跨系科、
跨團隊或跨校聯盟之結合,或以結合地方政府及產業資源,共同促
進在地產業聚落、社區文化創新發展,並增進學生對在地認同,進
而激發在地就業或創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計畫期間:
(一) 試辦期: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 執行期:
1、延續計畫: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2、新申請計畫: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
3、採分年核定補助,最長一次核定二年。
四、推動作法:
(一) 強化區域產學鏈結,協助在地產業發展及升級:由學校盤點
對區域發展產生實質貢獻,並可提升在地價值之產業發展及
需求議題,在既有產學合作基礎上,強化產學合作之社會價
值,拓展地方產業發展格局及未來樣貌。
(二) 促進區域資源整合,協助城鄉教育發展:由學校連結區域內
公私部門資源形成翻轉學校教學、縮短城鄉資源差距,並促
進學生場域實作學習及分享之合作模式。
(三) 落實學校社會責任,引動師生參與社會創新:鼓勵學校師生
以實際問題為導向,藉由發掘及解決在地問題之過程,引導
學生關懷在地、自主學習,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並創造城鄉
、產學及文化發展之創新價值。
(四) 促進人才培育與活絡在地學習、就業及創業:建構區域發展
特色與區域產業人才供需對接機制,以培育產業所需實務人
才。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 申請程序:學校應於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逾期
、資格不符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三) 申請計畫類型:
1、種子型:
(1) 得由單一學校之跨領域教師團隊推動或跨校之跨領域
教師,組成計畫團隊執行。
(2) 計畫團隊未曾執行其他部會有關服務區域產業聚落、
工業園區輔導轉型、人文社會實踐及在地創新等類型
計畫,經過與所在地區或鄰近區域利害關係人共同研
議、凝聚共識,盤點在地發展、產業、文化與城鄉需
求議題及所面臨問題後,研提可具體改善或解決問題
之構想試行計畫。
2、萌芽型:
(1) 應由跨校之跨領域教師組成計畫團隊執行。
(2) 計畫團隊曾執行種子型計畫或其他部會有關服務區域
產業聚落、工業園區輔導轉型、人文社會實踐、在地
創新等類型之計畫期程累積二年以上;對於推動社會
實踐已有相關經驗但尚未形成運作機制,為建構在地
產業、文化、城鄉等發展之系統性,並建立永續發展
之基礎,可研提繼續精進之具體可實踐計畫。
3、深耕型:
(1) 應由推動社會實踐已具經驗、規模及量能之跨校跨領
域教師組成計畫團隊執行,並應建立跨校跨領域之合
作輔導機制。
(2) 計畫團隊曾執行過萌芽型計畫或其他部會有關服務區
域產業聚落、工業園區輔導轉型、人文社會實踐、在
地創新等類型之計畫期程累積達四年以上;對於推動
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
定之人力,可協助在地形成新型態規模經濟。
(3) 除研提計畫實踐之具體面向外,學校應建立協助串聯
跨校執行之機制,並規劃至少輔導五所學校執行所提
計畫,將團隊成功經驗複製、擴散計畫效益及永續經
營。
(四) 申請原則:
1、同一學校得就種子型、萌芽型或深耕型計畫提出申請:
(1) 於試辦期申請深耕型計畫件數至多一件,合計申請計
畫總件數至多二件。
(2) 於執行期每年申請種子型、萌芽型或深耕型計畫總件
數至多四件;申請深耕型計畫件數至多一件。
2、申請計畫之學校應將社會責任實踐列入校務發展基幹項目及
學校發展特色之整體規劃。
3、各類計畫之團隊應由學校擇定計畫主持人。但同一教師至多
擔任本計畫二件計畫之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4、學校提出申請計畫之內容與執行中或曾執行之社會實踐型計
畫相同者,不予受理。
六、補助基準:
(一) 種子型計畫:試辦期每一計畫至多新臺幣(以下同)一百
二十萬元;執行期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二百萬元,最長補助
二年。
(二) 萌芽型計畫:試辦期每一計畫至多四百萬元;執行期每一
計畫每年至多六百萬元,最長補助二年。
(三) 深耕型計畫:試辦期每一計畫至多六百萬元;執行期每一
計畫每年至多一千萬元,最長補助二年。
七、審查作業:
(一) 由本部遴聘各領域專家學者、產業界及區域發展有關代表
、政府部門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研提申請計畫內
容,得促進在地發展之效益及計畫團隊之能量等進行審查。
(二) 審查方式如下:
1、種子型計畫: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經審查小
組建議補助經費額度後,由本部核定。
2、萌芽型計畫:
(1) 初審: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進行複審。
(2) 複審:由計畫主持人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並回應委員詢
問,通過者,經審查小組建議補助額度後,由本部核定。
3、深耕型計畫:
(1) 初審: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進行複審。
(2) 複審:由計畫主持人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並回應委員詢
問;必要時,由審查小組至計畫聚焦之在地場域進行實地
訪查,以瞭解計畫團隊是否具備相關執行能量、與在地區
域之產業、各級學校及社區等合作交流之狀況,通過者,
經審查小組建議補助額度後,由本部核定。
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 本計畫得編列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
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專任助理、兼任助理或教學助理
費),編列額度種子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
十為原則、萌芽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為
原則及深耕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如由學校校長或副校長擔任,
則不得支領相關主持人費用。
(二) 相關推動計畫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或其他特殊理由有增加
經費項目之必要者,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三) 深耕型計畫可能渉及空間活化及再利用等規劃執行者,學
校得視計畫需求編列資本門項目,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
支用。
(四) 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聘用之專兼任人員及助理等編制外專
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及專任助理等專任人
員,由學校依聘任需求自訂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應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支
給標準表核支。
3、本要點所聘用專任人員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勞退
基金(離職儲金)。
(五) 執行期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
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九、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 經費核撥:各校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依審查意見進行計
畫修正,檢具修正計畫書及經費領據向本部請領補助經費
。試辦期各類計畫經費及執行期種子型計畫之經費採一次
撥付;執行期萌芽型及深耕型計畫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
期經費於計畫核定後由學校檢具修正計畫書及經費領據辦
理請領百分之六十補助經費;第二期經費於第一期經費執
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由學校檢具經費領據請領百分
之四十補助經費。
(二) 經費核結: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支給基準及結
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
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學校辦理本計畫各類活動應符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及相關規
定。
(四)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之補助款,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直轄
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
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屬第二
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
之百分之九十。
十、諮詢輔導及成效考核機制:
(一) 由本部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組成專家諮詢輔導團,深入了
解及協助各類計畫之推動;必要時,得另擇定具備推動經
驗規模與量能之學校,協助辦理區域內計畫交流、研習及
經驗移轉等事務。
(二) 由本部組成審查考核小組,以書面審查、受補助學校簡報
、辦理成果發表會或輔導訪視等方式,每年度辦理期末考
核(依本部通知之期限);考核結果將作為延續計畫申請
是否續予補助及補助經費額度之評核依據。
(三) 學校執行計畫成效不彰者,本部得扣減或停止全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