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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中等以下運動成績績優學校改善運動訓練環境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中等以下基層運動績優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改善運動科學設備、訓練器材及場地設施,提供
    選手完善訓練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補助事項,依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分別適用國民體育
    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申請單位,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前項申請單位應統籌該轄轄區內學校及體育場(處、所)統一申請。


三、申請單位應於本會規定期間內提出年度計畫及資料表件(如附件一)
    陳報本會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如下:
(一)以申請單位同時申請為基層訓練分站之轄區內學校及學校代表隊指
      定訓練場所(如體育場)為限。
(二)申請單位指定訓練場所且簽立有三年以上租賃契約及中長期訓練計
      畫者,得專案陳報本會辦理。


五、補助範圍如下:
(一)運動科學研究儀器及運動器材設備:以運動選手競技或訓練所需之
      器材及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為限。
(二)運動訓練環境修繕:以運動選手所需相關環境(包括選手宿舍等)
      修繕為限。
    前項補助範圍由申請單位任擇一款申請經費補助。


六、本要點補助為資本門經費,應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超過新臺
    幣一萬元之儀器、設備或營建工程之支出,不得挪為他用。


七、補助額度如下:
(一)第五點第一款者,申請單位得自行擇定擬補助之學校,補助經費以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上限。
(二)第五點第二款者,申請單位得自行擇定擬補助之學校二所或三所,
      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直轄市政府配合款額度應達總經費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縣(市)政
    府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配合款額度應達總經費額度百分之三十,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者,配合款額度應達總經費額
    度百分之二十。
  前項配合款,應以申請單位、學校及指定訓練單位所編製預算合併計
    算。


八、經費核撥及核銷如下:
(一)經費核撥:
      1.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公文後,應於二週內掣據請領補助額
        度二分之一及納入預算證明陳報本會撥款。
      2.各補助學校,於核定補助額度內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採購事
        宜。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彙整各學校結案紀錄以收
        支結算表(如附件二)陳報本會辦理核銷及餘款請領事宜,並轉
        撥受補助學校。
      2.受補助單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款或核銷者,該核定經費由本會
        逕予註銷。其已撥款者,由本會追繳,且下年度減列補助經費百
        分之二十。


九、本會核定受補助學校應依本會頒布之「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
    管理使用原則」規定辦理(如附件三),並完成財物登記事宜。


十、為瞭解補助對象及學校辦理本要點補助成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前往
    瞭解執行情形,補助對象及學校應配合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說明。


十一、補助對象或學校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或國家代表隊調訓、
      不遵守運動選手紀律(含運動禁藥檢測)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含兩
      岸)體育運動交流等相關規定,並經本會以書面通知而仍未能依限
      改善者,自書面通知送達或其所載改善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