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
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促使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鼓勵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
媒體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刊播。
三、補助對象及申請作品之要件:
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合於終身學習法第十
七條所定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
播相關作品。
前項申請補助之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
為限。
四、前點所定作品,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配合社會需要,增進國民知識之作品。
(二)闡揚科學新知,指導各種職業技能之作品。
(三)介紹有關國民生活素養、公共道德、體育、衛生、醫療、保健與家事
常識、宣導法治觀念及禮讓精神,協助推行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之作
品。
(四)充實鄉土史地知識,闡揚固有文化,激發愛家、愛鄉、愛國情操之作
品。
(五)提供文學、藝術、音樂、美術、舞蹈等內容,陶冶國民性情,提高鑑
賞能力之作品。
(六)製作空中教育教學作品。
(七)其他增進個人從事各類學習活動之相關作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請表(附表一)、經費
申請表(附表二)、企劃書及其他證明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由本部
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組成評審小組,依本辦法
第五條所定評審項目,就其企劃書及本部預算經費覈實審查後,核定
補助經費額度。
六、補助基準:
申請單位經依前點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其補助經費,不超
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作品
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
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
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附表三)、作品樣本、本
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四)及應繳回結餘款項等,送本部辦理
結報事宜。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於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會計單
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
得拒絕。
(二)受補助單位應提報成果報告及作品樣本,必要時本部得實地訪視。
(三)未依計畫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
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