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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
  一項規定,鼓勵  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
  多元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二)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
    優先補助偏遠地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課程與教學活動。  
        2、各類藝文團體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巡迴展演。  
        3、區域性或全國性藝術競賽。  
        4、研習。  
        5、展覽/展示。  
        6、表演。  
        7、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二)計畫活動內涵應有適當之引導或教學活動,且有提升參與者在
    術(特定或相關)  領域之認知、情意、技能之具體策略及檢核
    方式。
  (三)本要點補助之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
    者或宗教民俗慶典活動。  
  (四)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
    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
      會性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
    受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依下列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
      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
      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
      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
      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不超過
      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前目以外之補助對象: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
      之五十,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八)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額
    及向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一份、活動申請表一式五份(如附件一
      )、活動計畫書一式五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沿革(理念)、實施對象、辦理
      時間、地點、活動內涵及實施方式、詳細流程、計畫參與人
      員名單、預期效益等。
  (二)線上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應上傳公文、活動申請表(如附件一)
    、活動計畫書,於申請期間至本部媒合平臺申請。
  (三)審查作業: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1)初審:由業務單位就第二目所列審查重點進行初審,再
        依各案類別邀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
        助額度,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教育意義。
      (2)活動目的。
      (3)預期效益。
      (4)政策配合度。
      (5)規模大小。
      (6)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包括申請單位是否明列自籌款,或
        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金額)。
      (8)過去執行成效。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
      助件數,各案依初審及複審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
  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
  酌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不受第五點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並不受
    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二)前款以外之補助對象: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及第
    六點規定之限制。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十五
    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
    案執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為原則,除
    本部同意得採代收代付者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實施校務基金
    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送本部補助
    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成果報告書(應包括簡
    要之核定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成果、執行計畫之困難處與建議、
    未來改進方式及活動照片等),作為本部以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
    經費之參據。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
    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由
    地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
    部參考。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
    理表揚。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
    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
    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
    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
    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本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
    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
    (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
    學及學習之用,且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
    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
    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
    使著作人格權。  
  (五)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