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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學生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或補修;重修或補修之辦
     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 專班辦理:
1、 重修或補修人數達十五人者,成立專班。
2、 以寒、暑假實施為原則,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
     之;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六節課。
3、 學生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四十元。
4、 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
     支平衡原則訂定。
(二) 自學輔導:
1、 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
     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其面授時
     間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
2、 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3、 教師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
     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 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
     修讀。

三、 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
     申請自學輔導。

四、 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予評量。
     前項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
     、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
     而缺課之節數。

五、 專業群科重修或補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學校得酌收材料
     費,學生每人每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六、 學校向重修或補修之學生收費,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
     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