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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以下簡稱學生)向上,由學校提供學生工讀機會,補助學生就學之經濟
  需求,並培養學生積極進取之工作態度及人生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讀學生之資格
    本署依本要點補助工讀獎助金之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下列學校就讀,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1、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2、由前目學校改隸為直轄市立後三年內之高級中等學校。
 (二)家境清寒,且其學期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達學校自訂基準之學生。

三、工讀獎助金之申請及審核
    符合前點資格之學生,應依學校公告之期限及程序,檢附相關文件、
  資料,向學校申請本要點所定之工讀;學生經審查同意工讀者,學校應依
  本要點規定,發給工讀獎助金。
    學校應成立工讀獎助金審查委員會,審查前項申請;委員會置委員七
  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人員代
  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兼任。

四、工讀獎助金
    本要點所定工讀獎助金,其金額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定時薪
  工資;其工作內容,不得妨礙學生學業及身心發展。
    工讀獎助金,按每月實際工讀時數核發,工讀時數及工讀內容,由學
  校定之;其工讀時數,除寒、暑假外,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學校應依法為學生投保勞工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保險費及提撥之
  勞工退休金,不得自工讀獎助金內扣除。

五、補助項目
    本署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工讀獎助金之全部或部分。
 (二)工讀所衍生學校投保單位與學生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及學校應為
   學生提撥之退休金。
    本署應依學校在籍學生總人數,訂定前項第一款工讀獎助金之補助金
  額比率,並按補助比率計算補助金額後,核撥學校。但對第二點第一款第
  二目學校之補助,以計算之補助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學校及學生應負擔之保險費及提撥之退休金,由本署循
  預算程序編列之經費補助。但對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學校之補助,以計算
  之補助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補助款請撥
    本要點補助款之核撥,規定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學校: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署應依學校在籍學生總人數設算學生工讀獎助
    金額,並編列於學校預算,由學校依預算程序撥款。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學校於本署函知之期間內,檢具申請表及學校
    依第二點第二款訂定之基準,報本署請款。
 (二)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學校:由各該直轄市政府彙整所屬學校所需第五點
   第一項補助項目金額,並檢具學校申請表及其依第二點第二款訂定之基
   準,於本署函知之期間內,報本署請款。

七、核銷及結報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及結報:
 (一)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學校: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免辦理經費核銷及結報。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
    報告,報本署辦理經費核銷及結報。
 (二)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學校: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由各該直轄市政府彙
   整所主管學校之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經費核銷及結
   報。
    前點請撥及前項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