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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培育產
業需求之人才,與產業機構、訓練機構或大專校院,共同規劃推展以實
務技能學習為課程核心之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期能
協助學生實務技能及就業能力,並提升學生就業意願及比率,協助學生
未來生(職)涯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辦理方式及原則
(一) 本專班以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原有班級(不含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
     合作班級)之三年級調整辦理為原則。
(二) 本專班之規劃,應依學校發展特色、學生特質屬性與生涯發展需求
     ,並結合產業需求,得採全(專)班或部分學生修習方式等多元模
     式實施。
(三) 本專班應依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之規定,與產業機構、訓練
     機構或大專校院,針對產業機構之需求,共同規劃以實務為導向之
     校定課程。
(四) 本專班配合產業人才培育之特殊需求,其課程規劃除依第二款規定
     辦理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 本專班以強化學生實務能力及就業接軌為主,其就業率達成目標以 
     百分之八十以上為規劃原則。學校與國(公)營事業機構合作辦理
     者,或其他符合就業導向目標之方案,得列入申辦審查,其就業率
     目標及計算基準,得由本署指定之審查小組依申辦專班學生組成方
     式及申請經費補助項目等因素定之。
 
四、辦理程序
依本要點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及補助之申請、審查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 宣導說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本署辦理說明會。
(二) 申請: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由學校填具申請書,並擬具計畫書,
     向本署申請。
(三) 審查: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案。
(四) 核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核定並通知審查結果。
前項各款規定,其實際辦理日期,以前項第一款說明會中宣告之日期為準。
 
五、計畫書內容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課程架構:在計畫期程內,校定課程中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實務
     課程,且應辦理產業機構實習外,並就下列方式擇一種以上辦理:
 1、赴職場體驗。
 2、赴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3、遴聘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
 4、其他能提升學生實務能力及促進就業之措施。
(二) 訓練計畫:包括學生參與人數、訓練內容、時數及其他學生權益等事
     項。
(三) 預期效益:包括職業技能訓練效益、就業達成率及就業提升率等指標。
   前項計畫書之格式,由本署定之。
 
六、審核程序
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審查及第四款核定之程序如下:
(一) 由本署遴聘專家學者及學校校長、教師、產業機構、訓練機構與相關
     機關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
     學校簡報說明。
(二) 審查小組應就申請案之核准與否及補助額度作成決議,經核定後通知
     學校。
(三) 依前款規定經核准之申請案,除其計畫無需修正者,由本署逕行核定
     通知外,其餘申請案應依審查意見,於本署所定期限內,修正計畫書
     ,送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屆期未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者,予以
     駁回。
(四) 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計畫書項目必要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得執
     行。
 
七、經費補助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 學校應依實際需求規劃經費概算,每位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下同)
     一萬元及每班每學期核給開班費五萬元為原則;每班每學年以八十萬
     元為限(不包括本專班學生就業達成之就業獎勵金)。計畫採一次核
     定,其經費撥付依學校計畫辦理期程採分年度撥付,並依「教育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部經費核結要點)規
     定辦理。
(二) 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市)政府
     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
     級者,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
     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八、補助費之使用項目及支用
補助費之使用項目及支用基準如下:
(一) 學生:
 1、獎助金:每人每學期以五千元為限,並優先獎助弱勢學生。
 2、業界實習補助款:補助參加業界實習之學生膳費及雜費等相關費用,
     每人每日二百五十元,每人每月以六千元為限;產業機構提供膳宿者
     ,不重複補助。
 3、保險費:學生赴產業機構實習之團體意外保險費。
 4、就業獎勵金:學生畢業當年度從事與專班所屬群科相關工作,達成就
     業事實三個月,且十月份仍在職就業者,核實發給每人一萬元。
(二) 教師:
 1、授課鐘點費:配合課程規劃或調整,其增加之鐘點費用,校內教師授
     課每節四百至五百五十元,業界專家(業師)授課每節八百元。
 2、教師輔導費:教師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之輔導費,每星期每班至多
     排定二人次,每人次核發三節鐘點費。
 3、交通費:教師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訪視、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之
     交通費,依實際往返核實報支。
(三) 學校:
 1、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
 2、租車費:專班赴職場體驗或產業機構實習之租車費。
 3、設備維護費和實習材料費:專班學生實習所需之設備維護及材料費用
     ,各以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限。
 4、物品耗材費:辦理專班所需之相關文具耗材等費用,以總經費百之十
     為限。
 5、差旅費:依實際需求核實報支。
 6、雜支: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學校應就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學生獎助金之發放,訂定相關規定,並
 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專班學生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就業獎勵金發放規定者,學校應彙整畢
 業學生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勞農保證明、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共三
 種),向本署辦理請領事宜。
 
九、本專班配合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辦理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經費,依要點
    補助,不再依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
 
十、經費核結
補助經費之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
     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所轄學校、縣(市)立學校,
     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二) 學校執行計畫書後,有新增第八點第一項各款使用項目者,應報本署
     ,或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三) 執行第五點第一項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者,應追
     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一、督導考核
本補助之執行成果,依下列規定督導、考核:
(一) 學校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計畫書執行成果報告;報告書
     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定之。
(二) 本署依各校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或督導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及學校
     校長、產業機構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組成輔導訪視小組,對學校
     進行專案輔導及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得作為下年度申請計畫審核及
     經費補助或廢止補助之參考。
(三) 本署得遴選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利用校長會
     議頒獎表揚,並辦理成果觀摩,宣導技職教育特色。
 
十二、注意事項
學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選定下列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共同規劃就業導向課程:
 1、產業機構:本署建置之「高職與業界合作機構資料庫」中之產業機構
     ,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2、訓練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訓練機構或工會、公會、協會等人
     民團體。
(二) 有特殊需求者,得於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檢具整體課程實驗計畫辦
     理。
學校以實用技能學程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規劃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者,
優先依本要點規定予以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