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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為改善各大專校院學生宿舍生活環境,減輕學校財務負擔,特辦理大專校院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補助。

二、 申貸條件:

  (一) 私立大專校院:

      1、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其按時報備有案者。

      2、董事會及學校各項措施均符合規定,且已建立健全之人事制度者。

      3、學校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三年內其經費收支能切實依照預算執行,會計
              簿籍完備,收支登記詳實,經查核屬實者。

      4、具有興建學生宿舍所需土地之所有權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並取
              得學生宿舍之建造執照者。

  (二) 國立大專校院: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國立大專校院為適用對
           象。

       2、經學校評估以貸款方式興建學生宿舍較具經濟效益及有
           利校務發展者。

三、 申貸手續及檢附文件:

  (一) 各私立大專校院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表,
       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申請書一式五份。
  
       2、學生宿舍各樓層平面圖、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
           營事業土地之契約文件影印本、建造執照及資金來源說
           明。

       3、董事會通過申請貸款之議決紀錄。

       4、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

       5、貸款前二年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及貸款償還計畫。

  (二) 各國立大專校院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表,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行政院或本部同意興建學生宿舍之核定函。

       2、學生宿舍各樓層平面圖、土地權狀及建造執照。
 
       3、校務會議通過申請貸款之會議紀錄。

       4、貸款償還計畫。

  (三) 本貸款經本部核准後,由學校選洽銀行申貸,並於辦妥簽約
       手續後,檢同契約副本報本部備查。

四、 申貸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 各大專校院經本部核定同意補助後,應於當學年度向銀行起
       貸,逾期不起貸者,視為放棄,不得申請展延。

  (二) 各大專校院申貸本貸款,銀行應以一般貸款利率計息,補助
       利息之年期,以學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貸款契約為準。補助貸
       款期限最長以二十年為限,按期付息,向銀行起貸當年為第
       一年,本金最遲自第五年至第二十年每年分二期(三月、十
       月)攤還。

  (三) 利息負擔:本部最高補助貸款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之全額利息
       ;其餘貸款金額之利息,由學校全額負擔。

  (四) 興建用途:各大專校院經本部核准貸款興建之學生宿舍樓地
       板面積,由各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各校經核准貸款者,應按
       原申請用途使用,不得變更。

五、 經本部核准補助利息之學生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
     追繳所補助經費:

  (一) 於補助利息期間變更使用用途。

  (二) 未能取得使用執照。

  (三) 住宿率過低。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七、 本部為審核各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計畫,得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
     查會議進行評核,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學校簡報及說明。

八、 本部得於補助利息之學生宿舍完工使用後,不定期前往各校實
     地訪視,以評估補助利息之成效。

九、 各私立大專校院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不得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
     十九條有關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規定。

十、 本要點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核定之申請案,其
     貸款補助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