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法第十條規定,特設公立大學
校長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本部代表一人至二人由部長指派
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人員遴聘之:
(一)對國家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了解者。
(二)對各該大學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者。
(三)曾任大學校院長,對大學之運作或對高等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
者。
(四)熟諳各該大學學術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
本部辦理新設合併大學校長遴選時,前項委員應包括合併之大學學
校代表各一人,並由各校校務會議推選之。
前二項人員於指派、遴聘或推選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遴選小組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
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四、遴選小組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遴選,並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
議,遴選校長人選送部長核定後聘任:
(一)與校長候選人面談,聽取有關校務發展及治校理念,並就相關
問題交換意見。
(二)必要時得訪問學校聽取有關學校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報告,並
舉辦座談。
(三)其他經遴選小組認定更能有效客觀遴選合適校長人選之程序。
遴選小組辦理國立大學以外之新設公立大學校長遴選,除依前項規
定程序辦理外,並應聽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選委員會簡報校長候
選人產生之過程。
五、遴選小組委員應審酌候選人基本資料、學識素養、人格特質、治
校理念與願景、募款能力、訪問所得及面談情形,參酌校務發展
需要,本獨立自主精神,經充分討論後選定校長人選。
六、遴選小組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經遴選小組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選小組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選小組舉其原因及
事實,經遴選小組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遞補
之。
七、參與校長遴選之有關人員,在校長遴定前應對遴選小組委員名單及
遴選過程嚴守秘密。
八、遴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遴選小組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