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以下簡稱科學班)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科學班,應與大學合作共同開設課程(參與大學以下簡稱合作大學),並符合下列目的:
(一)
提供具科學潛能之優秀學生適性發展機會。
(二)
提供優越之教學環境及卓越師資,培養學生從事個別科學研究之能力及創造力。
(三)
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厚植國家競爭力。
三、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就科學班之開放申請、期限、班級數、學生數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全國科學班學生總數,以八百十人為限。
學校申請設立科學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最近一次校務評鑑獲優等(或一等)。
(二)
申請前三年內,有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英特爾國際科技展覽會,並獲獎項。
(三)
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四)
合作大學同意共同辦理學生入學甄選、課程規劃、實驗探究及指導學生完成個別科學研究之文件。
四、學校申請設立科學班,應檢附校務會議通過之設立計畫及相關文件、資料,其屬直轄市、縣(市)主管之學校,應經各該主管機關初審後,向本部提出;屬本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部提出。
前項設立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班級數:以一班為限,並應自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全校總班級數內調設。
(二)
學生數: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三)
入學甄選。
(四)
課程規劃:包括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學程之課程架構、實驗探究及個別科學研究等。
(五)
師資規劃。
(六)
教學設施及實驗設備。
(七)
輔導方式。
(八)
經費需求:包括經費項目及金額。
(九)
前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競賽獲獎證明。
(十)
合作大學同意辦理前點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事項之文件。
前項設立計畫之格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規定如附件一。
五、本部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科學班設班需求及條件進行審查。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准後,其屬直轄市、縣(市)主管之學校,由本部通知各該主管機關轉知學校;屬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通知學校。
六、經核准設立科學班之學校,每年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擬具下一學年度科學班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其屬直轄市、縣(市)主管之學校,應經各該主管機關初審後,向本部提出;屬本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部提出。但第一年核准設立科學班之學校,依核准之設立計畫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與合作大學共同規劃之課程、師資、設備及經費項目與金 額。
(二)
與合作大學成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理科學班學生入班資格及就讀期間入合作大學修課、學科資格考試、個別科學研究相關事宜。
(三)
追蹤學生學習成效檢核方式之學生資料檔案,及學生輔導計畫。
前項課程規劃,得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但課程之排定,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畢(修)業之條件。
第二項實施計畫之格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規定如附件二。
七、學校科學班每年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招考新生,每校以一班,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並得不足額錄取。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特殊身分學生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依其升學優待法規之規定辦理。
八、國民中學有特殊優異表現之學生,經各該國民中學列冊,其屬直轄市、縣(市)主管之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初審,再經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彙整報本部備查;屬本部主管之學校報本部備查後,得直接錄取入科學班就讀。
前項直接錄取人數,應併入前點第一項班級人數計算。
九、學生具備下列資格,經國民中學推薦者,始得報考科學班;其推薦總人數,以應屆畢業生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並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具國民中學畢業資格之學生。
(二)
於國民中學就學期間之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依各校自行訂定之排名規則依序推薦。
2、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鑑定為數理資賦優異者。
3、通過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數理奧林匹亞競賽初選,或具備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國家代表隊決選研習營報名資格。
4、曾獲本部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主辦有關數理科目之全國競賽(例如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前三名或佳作。
(三)
通過心理素質評估。
十、科學班之課程規劃,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之規定,以學校三年課程整體規劃,除學校基礎科學相關科目外,得彈性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其應修學分數及教學方式,由合作大學與學校共同規劃。
科學班課程,分為下列二階段學程:
(一)
第一階段學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應修讀學校基礎科學相關科目與語文及社會相關科目。
(二)
第二階段學程(三年級):由學校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邀請合作大學教師至學校講授,或直接選修大學開設之相關科目。
科學班學生於修讀第一階段學程期間,必修科目均及格或表現特殊優異,經學校審查核准者,得報考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通過後,始得修讀第二階段學程。
學生參加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所通過之數理科目得申請准予免修。
學生修讀第二階段學程期間,應在合作大學教師之指導下,完成個別科學研究。
十一、學生通過前點第三項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及完成前點第五項個別科學研究,其成績及研究成果得作為甄選進入大學就學之參據。
學生於第二階段學程修畢取得修課證明書之學分,得作為就讀大學後抵免學分之參考。
十二、科學班學生就讀期間,未修讀第二階段學程者,學校得輔導於原班級或其他班級就讀。
十三、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核定學校科學班相關經費,並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
人事費:輔導教師與班主任之工作津貼及專、兼任助理之薪資費用。
(二)
業務費:
1、學校教師輔導費。
2、學校教師及大學教師鐘點費。
3、前目以外之講座鐘點費。
4、實驗材料費及印刷費。
5、雜支:包括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項目之費用。
(三)
設備費:單價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之小型儀器設備、圖書費。
(四)
保險費。
十四、前點核定款之請撥及結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經費核撥程序:以一學年一次核定,分期撥付;上學期由學校於該學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
(二)
經費結報作業:核定設班學校於全學年課程結束後二個月內,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成果報告(包括實施計畫、計畫內容與課程相關紀錄及照片)紙本、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至國教署辦理經費結報事宜,其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將科學班學生學習成績、輔導紀錄等相關資料電子檔案,函送本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本部應邀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督導小組,安排諮詢、查核及輔導科學班計畫,並按甄選考試、課程教學、資格考試、個別科學研究、以及升學進路與輔導之辦學績效評定等級,分為優、佳、可及需改進。
十六、學校申請續辦科學班者,本部於審核新一學年度實施計畫時,應審酌其是否確依前一學年度諮詢輔導評估結果及建議事項進行改善;學校辦理科學班績效評定等級為可或需改進者,列為觀察及優先輔導對象,輔導為期一學年,並酌減當學年度招生數額及補助經費。經連續二年輔導,評定等級仍列需改進者,不得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