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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經費申辦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輔導地方政府發掘、培訓
    具發展潛力之基層運動選手及高中職學校發展特色運動,提昇基礎競
    技運動實力,建立完善培訓體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站):由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以培訓基層運動選手為目的,統一以運動種類所分別設立之組織
      ;運動種類由地方政府依據本要點自行遴定。
(二)訓練分站:訓練站其下得設有若干個訓練分站,並以直轄市或縣(
      市)轄區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國民中學(以下簡
      稱國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或體育場(處、所)
      為設立單位,且依據本要點成立,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該
      管體育運動行政主管機關及訓練站指揮監督。


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統籌轄區國小、國中
    、高中職等學校及體育場(處、所)統一申請。


四、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本會規定期間內提出年度培訓計畫及資料表
    件陳報本會審辦。


五、申辦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之運動競賽種類為限:
(一)本會政策輔導重點培訓運動種類如下:
      1.國小部分: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足球
        、棒球及柔道等十種。
      2.國中部分: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柔道、舉重、射箭
        、射擊、棒球、女子壘球、網球、軟式網球、足球、排球及跆拳
        道等十六種。
      3.高中職部分: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柔道、舉重、射
        箭、射擊、棒球、女子壘球、網球、軟式網球、足球、排球、自
        由車及跆拳道等十七種,每校以發展二種至三種運動種類為原則
        。
(二)自選運動:訓練站以二種運動種類為限。


六、審核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審核程序:由申請單位彙整符合施訓資格之學校資料,於本會規定
      期限內,提出實施計畫(如附件一)陳報本會,本會即依計畫內容
      、資格等相關規定審核。
(二)辦理具有潛力基層運動選手專案計畫,由本會另案核辦。
(三)審核原則:依據所附成績證明及集訓方式、選手來源及人數、地方
      政府配合經費額度、前一年度經費核銷情形等相關資料審核辦理。


七、施訓基準如下:
(一)國小部分:具有申辦之運動種類潛能之當地國小學生及體育班學生
      ,或有專任運動教練配合從事訓練工作者。
(二)國中部分:以銜接當地國小培養之人才,以具有申辦之運動種類潛
      能之當地國中學生及體育班學生,或有專任運動教練配合從事訓練
      工作者。
(三)高中職部分:以銜接國中培養之人才,以申辦運動種類之體育班學
      生或運動發展重點學校,符合施訓資格或有專任運動教練配合從事
      訓練工作者。


八、施訓資格如下:
(一)以前一年度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舉辦聯賽甲級(最高
      級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運動錦標賽及該直轄市或縣(市
      )運動會前六名者。
(二)前款情形而其參賽隊數未達六隊者,擇優辦理。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辦運動賽會國小組及國中組前六名或高中組前
      三名者。
(四)所屬選手或教練因違反運動精神、運動禁藥或其他不良事蹟屬實,
      遭相關單位判處停權處分期間,不得列為施訓對象。


九、經費支給原則如下:
(一)依據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轄區內十歲至十九歲人口數、參加全國
      中等學校運動會成績、運動教練人數、體育班數、離島偏遠地區及
      前一年度各縣市財政稅收,由本會核定經費額度,並由申請單位統
      籌分配經費。但自選運動不得超過本會核定經費百分之二十。
(二)申請單位(含所屬學校及轄區內國私立高中職)應編列配合款,達
      本會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會核定之計畫而嗣後有訓練站停訓、減隊及變更等情形者,申請
      單位得於本會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內自行調整核定,並陳報本
      會。


十、訓練站經費支用如下:
(一)經費支用以教練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
      支援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費(每件單價以不
      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報名費、移地訓練費及參賽旅運費為主
      ,核發基準由各申請單位覈實辦理。
(二)教練選手營養費應檢據方式核銷,不得以造冊方式逕行發給選手。
(三)教練指導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各訓練站經費支用時,應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其買受人名稱應以
      各申請單位或訓練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辦理核銷。
(五)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應依規定覈實報支。
(六)教練及選手已接受本會其他培訓補助者,不得以其個人名義重複申
      領本會依本要點發給之相關經費。


十一、訓練站經費核撥及核銷如下:
  (一)經費核撥:申請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公文後,應於二週內檢據送
        會請領。
  (二)經費核銷:
        1.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
          件二),陳報本會辦理核銷結案(原始憑證留存原申請單位備
          查)。
        2.申請單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款或核銷者,該核定經費由本會
          逕予註銷,且下年度減列辦理經費百分之二十。
        3.經費核銷而申請單位配合款未達本會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
          者,應依比例繳回本會核定經費。


十二、督導及訪視:
  (一)申請單位應成立輔導專案小組,督導並協助所屬訓練站(含訓練
        分站)及運動團隊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填寫訓練日誌及建置各
        種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各訓練站(含訓練分站)培訓計畫有修正或變更者,應儘速陳明
        原因,並將調整後之相關計畫及資料,由申請單位查核後,陳報
        本會備查。
  (三)申請單位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繕作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附
        件三)陳報本會備查。
  (四)申請單位應建置選手基本資料表(如附件四)留存備查。
  (五)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績效,本會得視需要前往訪視,申請單位及
        各訓練站應配合需要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等,俾作為本會下年度
        辦理經費額度之主要依據。


十三、凡未依本會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
      視者,本會得不予補助其申請案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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