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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替代役體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民國 93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壹  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替代役體育役,分為競技類及全民類。


三、替代役體育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 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等事項。
 (二)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考等
      事項。
 (三) 本會、本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國訓中心) 、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及本會指定之單位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勤務分
      配、生活管理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貳  訓練及分發
四、役男專業訓練,由國訓中心或商請其他訓練機關 (構)  (以下簡稱訓
    練單位) 辦理。


五、役男之分發,依其專長、訓練成績及志願公開分發。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適時辦理職前講習及在職
    訓練。


七、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及考核成績擇優提報,經
    本會施予一週至二週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審查核定為管理幹部,協
    助領導及考核管理。管理幹部如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適任之情形,得
    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陳報撤銷其資格。


     參  服勤
八、役男之輔助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 接受本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專業運動訓練;協助國家代表隊培
      訓、集訓;參加國內外各項運動賽會。
 (二) 協助大專校院、地方政府基層訓練站及各單項運動協會訓練站辦理
      各項提升競技運動實力之活動。
 (三) 協助辦理社區或職場國民體能檢測、體育宣導工作及全民運動各項
      活動。
 (四) 協助擔任「運動教室」或「週末運動班」指導教練。
 (五) 協助辦理運動人口倍增計畫訪查、活動宣導、計畫規劃、研定及各
      類活動。
 (六) 協助處理案件審查。
 (七) 協助社區全民運動推展業務。
 (八) 協助體育志工業務推廣。


九、役男服勤方式:
 (一) 服勤單位應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
      須變更勤務者,應報請單位主官 (管) 核准。
 (二) 役男除休假、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或規定
      宿所內待命。備勤期間,遇事外出,應經服勤單位核准,且外出時
      段,限於八時至二十一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三) 勤務時間之安排得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服勤時間比照公務
      人員;如遇臨時事故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


     肆  生活管理
十、權責區分:
 (一) 本會負責策劃、督考役男生活管理全般事宜。
 (二) 服勤單位負責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工作。


十一、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
      人員。


十二、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官 (管) 或管理幹
      部,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十三、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規定,及服勤單位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十四、役男服勤時應著制服,並整肅儀容,不得蓄染鬢髮 (鬍) 等。


十五、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保持內務整潔,並遵守服勤單位相關規定。


十六、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各服勤單位應持續實施
      勤務訪視及輔導,以解決相關問題。


十七、服勤單位對經常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或有重大惡行紀錄之役男,應造
      冊列管,加強輔導考核;惡性不改者,得函請本會施予輔導教育,
      藉以達到嚇阻效果。


十八、役男無故不就指定職役或違抗管理 (監督) 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
      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十九、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即發出離
      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由服勤單位函請司法
      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二十、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
      本會報告,並妥為處理。本會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二十一、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獎懲人
        次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月報表送本會。


     伍  役籍管理
二十二、役籍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管理。
     (二)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管理。
     (三) 停役、退役、除役後:由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管
          理。


二十三、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後,應登錄替代役役男
        役籍表,於五日內造具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兩份送
        本會,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
        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二十四、役男服役期滿前四個月,服勤單位應繕造服役期滿名冊,送本會
        彙轉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二十五、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
        ,不得轉為其他用途。且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身分證後
        ,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將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
        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陸  獎懲
二十六、本會替代役役男及管理幹部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
        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七、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


二十八、懲處種類: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


二十九、獎勵權責區分: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二) 獎狀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請本會核定。


三十、懲處權責區分:
   (一) 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二) 罰薪及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報本會核定後,送請主
        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一、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
        原則辦理。


三十二、獎懲程序及申訴:
     (一) 獎懲機關對役男為記功、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
          前,應依該機關相當之程序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核定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
          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三) 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
          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原懲處機關之上級機
          關提出申訴。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
     (四)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五) 申訴得不予處理情形:
          1.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
          2.原懲處已不存在。
          3.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4.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柒  請、休假
三十三、役男請假,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逕
        行核處。


三十四、役男休假,原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休假日實施。但得依
        勤務或訓練之需,停止其休假。


     捌  裝備
三十五、役男於訓練期間或執行勤務時,均應穿著制服。


三十六、役男之役籍名條及識別標誌等配件,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服勤單
        位。


三十七、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
        時得發給交通費。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八點之輔
        助性工作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者善盡保管之
        責任。


     玖  膳宿
三十八、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 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 服勤期間,集中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借用或租賃之房舍,
          並提供寢具。


三十九、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
          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三)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拾  請、遷調
四十、請調原則:
   (一) 役男符合下列特殊困難條件之一者,得請調回戶籍 (居住) 地或
        附近地區之服勤單位 (處所) 服役:
        1.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 (具身心障礙手冊
          或重大傷病證明卡) ,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直系尊親一人外
          ,無其他直系尊親者。
        2.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直
          系尊親或直系尊親屬均已年滿六十五歲者。
        3.役男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於服役期間配偶亡故、失蹤、離異
          、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服刑者。
   (二) 役男符合前項各款者,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
        ,並報本會核定。
   (三) 同一原因申請請調以一次為限。另請調單位限於同一勤務性質機
        關。
   (四) 於同一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不得
        請調。


四十一、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再
        申請變更或註銷者,應檢附懲處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十二、本會得依役男專長或服勤單位之建議或其他特殊原因,辦理役男
        遷調。


     拾壹  附則
四十三、各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對役男之申訴案件,積極查處
        ,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四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施行細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


四十五、各服勤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依本要點訂定役男管理補充規定送本
        會核備後實施。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