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充實國民中小學健康中心設備,以落實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其偏遠地區學校得優先補助。
三、
每校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四、
優先補助非耗材類項目如下:
類別
|
項目
|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Web版相關資訊設備
|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Web版個人電腦(包括網路設施及周邊設備)。
|
印表機。
|
急救相關設備
|
一般急救箱(簡易外傷處理用)。
|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
活動式抽吸器。
|
攜帶式氧氣組。
|
軀幹固定器。
|
可調式頸圈。
|
血糖機。
|
健康檢查設備
|
血壓計。
|
聽診器。
|
身高測量器。
|
體重測量器。
|
體溫測量器具。
|
視力檢查器。
|
亂點立體圖(國民小學設置)。
|
辨色力檢查本。
|
站燈(檢查用燈)。
|
五、
前點補助項目已充實完畢者,得申請保健、傷病處理器材如下:
保健、傷病處理器材
|
(一)休息、候診用椅。
|
(二)隱私屏障物。
|
(三)不銹鋼換藥車組。
|
(四)彎盆。
|
(五)拔刺放大鏡尖鑷。
|
(六)有齒鑷。
|
(七)無齒鑷。
|
(八)繃帶剪。
|
(九)骨折(肢體)固定器(板)。
|
(十)甦醒安妮。
|
(十一)輪椅。
|
(十二)枴杖。
|
(十三)擔架。
|
(十四)三角巾(90
× 90 ×
150公分)。
|
(十五)觀察床(含床墊)。
|
(十六)酒精比重計50-100%。
|
六、
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
對轄區學校提出之需求進行初審,排列優先順序,申請校數不限。
(二)
依前款規定填妥彙整表(如附件一),併學校申請表(如附件二)及各校計畫書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備文送本部。
七、本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書面審查,視申請案件及地方政府資源情況,擇需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三)
本補助款應符合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九、督導考核:
(一)
經核定補助之項目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備文說明變更之內容及原因,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二)
受補助學校於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作為追蹤考核之依據。
(三)
地方政府應督導受補助學校切實執行,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其補助款應全數或按比率繳回。
(四)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次一年度審核地方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