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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充實國民中小學健康中心設備,以落實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其偏遠地區學校得優先補助。

三、 每校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四、 優先補助非耗材類項目如下:

類別

項目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Web版相關資訊設備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Web版個人電腦(包括網路設施及周邊設備)。

印表機。

急救相關設備

一般急救箱(簡易外傷處理用)。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活動式抽吸器。

攜帶式氧氣組。

軀幹固定器。

可調式頸圈。

血糖機。

健康檢查設備

血壓計。

聽診器。

身高測量器。

體重測量器。

體溫測量器具。

視力檢查器。

亂點立體圖(國民小學設置)。

辨色力檢查本。

站燈(檢查用燈)。

 

五、 前點補助項目已充實完畢者,得申請保健、傷病處理器材如下:

保健、傷病處理器材

(一)休息、候診用椅。

(二)隱私屏障物。

(三)不銹鋼換藥車組。

(四)彎盆。

(五)拔刺放大鏡尖鑷。

(六)有齒鑷。

(七)無齒鑷。

(八)繃帶剪。

(九)骨折(肢體)固定器(板)。

(十)甦醒安妮。

(十一)輪椅。

(十二)枴杖。

(十三)擔架。

(十四)三角巾(90 × 90 × 150公分)。

(十五)觀察床(含床墊)。

(十六)酒精比重計50-100%

 

六、 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   對轄區學校提出之需求進行初審,排列優先順序,申請校數不限。

()   依前款規定填妥彙整表(如附件一),併學校申請表(如附件二)及各校計畫書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備文送本部。

七、本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書面審查,視申請案件及地方政府資源情況,擇需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   本補助款應符合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九、督導考核:

()   經核定補助之項目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備文說明變更之內容及原因,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   受補助學校於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作為追蹤考核之依據。

()   地方政府應督導受補助學校切實執行,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其補助款應全數或按比率繳回。

()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次一年度審核地方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